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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192019-01-02 09:25:13

文章归属:茂职院新闻网

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更新时间:2019-01-02 09:25:13 点击次数:

粤教策函〔2018〕160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加强对各地教育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教育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根据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第五次联席会议要求,省教育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一、切实加强“两法衔接”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把握“两法衔接”工作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我省“两法衔接”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粤两法衔接办〔2013〕3号,附件2)精神。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将案件有关信息录入“两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移送。

二、准确把握《标准》的适用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教育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参照执行本《标准》。法律法规对于涉嫌犯罪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地已制定相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范围等规定的,如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继续执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附件3)供参考使用

请将本《标准》转发辖区内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地在执行《标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教育厅、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

省教育厅:叶繁 020-37626927

省人民检察院:盛格峰 020-87118549。

省公安厅:邹海明 020-83922269。

 

 

附件:1.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2.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的通知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文书格式(样本)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的通知.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18年1219

 


附件1:

广东省教育系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依据

涉嫌罪名

移送标准

移送依据

1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诈骗罪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2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诈骗罪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3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许可证。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4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

5

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故意销毁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二)依法应当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有关主管部门等提供而隐匿、故意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条。

6

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7

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交通肇事罪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

因过失致他人死亡。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8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诈骗罪

1.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

2.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

9

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到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场所实习的。

《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五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10

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向考场内外发送、传递试题、答案信息的;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组织团伙作弊的;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有为他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以及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破坏考试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11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且严重危害社会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12

幼儿园单位或者个人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

13

幼儿园单位或者个人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挪用资金罪

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生如下行为: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6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

挪用公款罪

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幼儿园工作人员,发生如下行为:1.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数额在3万元以上;2.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5万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

职务侵占罪

不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幼儿园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数额在6万元以上。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一条。

贪污罪

具有国工作人员身份的幼儿园工作人员,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具有下列“其他较重情节”之一的: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14

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条、《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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