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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142014-04-24 15:41:27

文章归属:茂职院新闻网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第二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的通知

文章来源:广东省教育厅 更新时间:2014-04-24 15:41:27 点击次数: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小学,各有关单位: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有关要求,现向全省教育系统和有关社会单位征聘第二届广东省教育厅应急管理专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严谨的科学精神、高尚的职业道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综合管理类除外),具备处置相关领域突发事件(附件1)的丰富经验,或在应急管理领域有较高理论造诣及实践经验,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的声望;

(三)身体健康,年龄65岁以下(两院院士、特殊专才年龄不限,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年龄可放宽至70岁),精力和时间能够保证参加应急管理专家必须参加的相关活动。

二、专家类型

(一)社会安全类;

(二)自然灾害类;

(三)事故灾难类;

(四)公共卫生类;

(五)网络与信息安全类;

(六)教育考试安全类;

(七)综合管理类。

三、推荐及评审程序

(一)专家推荐以自愿为原则,各单位在自荐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条件进行初审;

(二)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应急办)收集、汇总、审核推荐名单后,报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后拟聘请的应急管理专家在省教育厅门户网站公示5天无异议后,由省教育厅颁发聘书,聘期3年。

四、专家权利

(一)有权被邀请参与省教育厅组织的有关会议、专题研讨会、督导检查、咨询和培训等活动;

(二)独立提供有关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在不涉及有关秘密事项的前提下,有权了解服务活动目的,认为服务所依据的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相关资料;

(四)对不适宜参加的咨询服务活动可以申请并拒绝参与;

(五)有权直接向省教育厅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专家义务

(一)积极主动为全省教育系统应急管理工作出谋献策;

(二)参与教育应急管理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宣教培训及相关学术交流活动;

(三)根据工作需要,指导或参与处置教育系统突发事件;

(四)每年完成一篇教育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内容的学术论文,并报送省教育厅;

(五)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学校要重视应急管理专家的推荐评审工作,在做好推荐省级应急管理专家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团队,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提高本单位应急管理科学水平。

(二)请各单位于2014515日前填写广东省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附件2)和广东省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附件3)报送省教育厅安全保卫处(应急办)(含电子文档)。

联系人:张光峰,电话020-37626551,传真:020-37628535,电子邮箱:jytabczgf@126.com

附件: 1.突发事件分类.docx

      2.广东省教育厅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推荐汇总表.docx

      3.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登记表.docx

 

广东省教育厅  

20144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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