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省级教师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改革,全面提升培训质量的指导意见》(教师〔2013〕6号),加强质量监控、提高培训质量。决定开展我省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远程培训平台、省内高等院校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能力建设自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对象
市、县级教师培训机构、高校省级教师培训基地、近三年内承担我省中小学远程培训机构(平台)。
二、自查时间
2014年4月5日?4月25日。
三、自查方式
(一)省、市、县级培训机构自查。参照《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条件》(见附件1)和《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条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见附件2),开展自查工作。要求撰写自查报告,填写《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3)或《广东省高校教师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基本情况表》(见附件7)(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
(二)远程培训机构(平台)自查。按《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远程培训机构资质条件》(见附件4),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填写《广东省教师远程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四、自查指标
包含一级指标、二级指标、观测点、权重、内容等五个方面,具体见《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条件》(附件1)和《广东省教师远程培训机构资质条件》(附件4)。其中标黑为必达指标。分值达到60分以上视为合格。
五、 材料报送
按照三级管理要求,县级培训机构自查工作完成后,将自查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报告先报县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地市和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查;市级培训机构自查工作完成后,将自查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报告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查;高校培训基地和远程培训机构(平台)自查工作完成后,将自查基本情况表和自查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备查。
自查结果将作为培训资质、项目竞争性申报、绩效考核、经费奖补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六、其他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自查,填报数据和自评要客观真实,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要抓紧完善,切实促进能力建设。
(二)已获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授予“示范性县级培训机构”的单位和2013年以来已经省教育厅评定的幼儿园园长、教师培训机构只要求填报《基本情况表》。
(三)已取得“国培计划”资格的培训机构,要按上述要求重新进行自查。
(四)请各地各单位于 2014年4月30日前,将自查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培训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55号华南师范大学内,邮编:510631。联系人:田应鹏, 宋春燕,联系电话:020-85216166,邮箱:gdjspxzx@163.com。
其中远程机构自查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厅教师继续教师指导中心。联系人:邵毅,电话:020-37627067,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邮编:510080。
附件:1.《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2.《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资质条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
3.广东省教师培训机构能力建设基本情况表
4.《广东省教师远程培训机构资质条件》
5.《广东省教师远程培训机构资质条件》指标评分操作说明
6.广东省教师远程培训机构基本情况表
7.广东省高等院校教师培训基地能力建设基本情况表
(粤教继函〔2014〕7号)附件.doc
广东省教育厅
201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