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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0092009-07-13 11: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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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推荐的通知

文章来源: 更新时间:2009-07-13 11:05:58 点击次数:

关于做好“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

工作者”候选人推荐的通知

 

茂职院人事处[2009]13

 

各部门:

接上级通知,我院推荐“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各1名,请各部门根据评选条件推荐,于2009713日将候选人报人事处。

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2009年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条件已发至各部门邮箱,审批表在网上下载。

  

                         ??九年七月十日

 
 
 

    一、评选范围

    南粤优秀教师的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教师。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范围为学校校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人员。

    2009630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列入本次推荐评选范围。曾获得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或南粤优秀教师(包括杰出教师、教书育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教坛新秀、优秀班主任、优秀政治辅导员、优秀山区教师等)荣誉称号的,一般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加评选,但要从严掌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担任厅局级及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评选条件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模范履行岗位职责,无私奉献,师德高尚,能够充分展现新时期人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光荣形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年以上。

    南粤优秀教师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高质量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突出;

    (二)高等学校及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推荐人选应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其他推荐人选应曾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称号。

    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廉洁奉公、依法治校、作风民主、办事公道、团结群众,为教职工办实事、好事;

    (二)在学校管理、服务和学校建设方面成绩突出;

    (三)曾获得地级以上市级荣誉称号。

      三、评选办法和工作要求

    (一)严格程序,发扬民主,确保推荐工作公开透明。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民主推荐、集体研究决定的申报方式,其中,市、县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评选由学校产生候选对象,经县(区)教育、人事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所在学校公示5天以上,报市教育、人事部门审核,最后报省评定。高等学校及省直属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评选由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推荐,经学校研究确定初步人选后,在校内公示5天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最后报省评定。

    (二)加强领导,坚持标准,确保推荐人选质量。各市、各高校、各单位要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充分发动广大教职工,民主评选,加强监督。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毋滥,推荐的先进个人要事迹突出,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教学第一线。重点向农村教育、义务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倾斜,尤其要向长期在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从教的教师倾斜。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高等学校教授、副教授参评,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高等职业院校重点推荐设计和实践做中教教学理念的骨干带头教师。

    各地要统筹考虑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及其人员,推荐的候选对象要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均有代表。各地推荐的候选对象中,县镇以下(不含县镇,除深圳、东莞、中山市外)的乡村中小学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0%,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45%以上,中等技术职业学校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8%以上。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对在授予荣誉称号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人事处[2009]13号)关于做好“南粤优秀教师”、“南粤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推荐的通知.doc

附件2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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