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收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是增强大学生劳动观念,提高劳动技能,培养学生自强、自立、自爱的精神风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生活困难,更好地完成学业的途径。为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促进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促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增长才干,并 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各系(部)及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互相配合,努力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培养能力,服务社区,立足校园,面向社会”的宗旨,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学院规定,维护校园风貌,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勤工助学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归属学生处领导。主要职能:
1.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校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原则:有关部门应尽可能预留适合勤工助学的岗位,原来雇请临时工完成的工作,应尽可能安排学生来承担。
2.统一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资金。学院内岗位的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中心制表审核后,报学院财务主管领导和部门发放。
3.积极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开拓勤工助学活动。
4.优先推荐和安排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5.保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帮助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心出现的问题。
6.制定和修订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7.制定勤工助学活动的年度计划和做好年度工作总结。
8.实施本办法以外的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各系(部)设立“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系(部)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主要职能:
1.负责调查和了解本系特困生的情况。
2.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3.负责协调、解决本系(部)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心出现的问题。
4.负责本系(部)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核实及推荐工作。
第三章 勤工助学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院设立“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基金”。学院财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第八条 勤工助学经费筹集主要有以下渠道:
1.在学杂费中,按有关规定和学院的实际划出一定的经费。
2.国际计划下拨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3.社会企事业单位资助的经费。
第九条 勤工助学基金的使用途径:
1.学院勤工助学基金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安排、管理,经学院财务主管领导审批使用。
2.勤工助学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劳动报酬和必要的管理费用等。学院内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按学生工作量大小及难度予以确定。
第四章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1.有权参加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或介绍的学院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学院内有关部门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2.有权了解用人部门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拒绝用人部门协议外的要求。
3.有权要求勤工助学中心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院内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2.学生应遵循“课余、诚信、合法、安全”的原则进行勤工助学活动,服从用人部门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勤工助学中心,用人部门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学生参加学院内外勤工助学的活动,须本人申请,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同意。参加学院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到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办理《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证》,佩带与身份相符的工作证方可上岗。
第五章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具备以下条件:
1.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合格。
2. 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现象。
3. 遵规守纪,无违纪行为。
4. 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上述条件,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同时学生本人也应该积极主动地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勤工中心指导各系(部)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的工作,各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组织本部门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将依据公布的用工信息,接受学生的申请,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的程序:
1.学生向所在系(部)或勤工助学中心领取《勤工助学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交各系(部)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负责人,由系(部)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学习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向学校勤工助学中心推荐。
2.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申请人数、岗位数量及申请人经济状况、特长等情况统一安排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申请获得批准后凭《勤工助学工作证》到用人部门报到。
3.用工单位考察录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上岗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第十六条 学院内各系(部)、各处(室)部门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必须填写好《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量、时间安排、劳务费标准、录用人数、录用条件和要求等主要事项,经各系(部)、各处(室)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录用学生需通过院勤工助学中心安排,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推荐录用。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教育和指导上岗学生的工作,对不服从管理、工作不认真的学生,可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学院勤工助学中心。
第十九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要注意安全,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处理解决,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协助处理。学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矛盾,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根据协议协商解决,或上报学院领导裁定。
第二十条 勤工助学活动中,学生非正常损坏用人单位的劳动工具和设备,由学生本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条 各用人单位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组织管理,并按月对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量、劳动表现等情况考核和鉴定,在每月5日之前将勤工助学学生上月份的工作量
、劳动表现等考核鉴定送学院勤工助学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勤工助学中心根据用人单位的劳动考核鉴定等核算学生劳动的报酬,报学院领导审批后,从勤工助学基金发放。
第二十三条 院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的活动,须事先向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学院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请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一般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酬金。
第二十五条 凡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在其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产生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第七章 勤工助学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 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勤工助学中心统一管理。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不得在学院的范围内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不得以勤工助学为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不得影响校园校容管理;不得影响自身学习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的特殊行业劳动。
第二十九条 禁止学生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传销活动,禁止走私贩私。禁止出售或出租非法出版物。
第三十条 学院禁止学生个人或团体冒用学院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需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或有关系(部)需开展以专业实习为目的的盈利性服务活动,须报学院勤工助学中心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者,将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