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实施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进一步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加强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领导班子的民主评议和监督,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把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坚强的领导集体,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中组发[1998]6号)和《广东省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要同届中、届末考核紧密结合,把民主评议结果作为对学院领导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促进学院领导班子建设。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加强对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的领导,积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的作用。
第二章 民主评议的对象、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民主评议的对象是院级领导干部。
第五条 民主评议的内容以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德,是指政治思想品德的表现;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六条 评议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如下:
1、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克已奉公,密切联系群众,业务水平高,组织领导能力强,有改革创新精神,工作成绩显著;民意测评中优秀票的比例原则上占50%以上,最少不得低于40%。
2、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群众关系好,业务熟悉,工作积极主动,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民意测评中称职以上票的比例在50%以上。
3、基本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国法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较好,群众关系较好,业务比较熟悉,工作负责,基本能够完成任务;民意测评中基本称职以上票的比例在50%以上。
4、不称职:政治素质或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严重违反纪律;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占30%以上,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第三章 民主评议的组织领导和程序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组织机构为教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工作委员会),在院党委和院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八条 民主评议每两年进行一次,采用民主测评、开座谈会和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民主评议的程序:
1、思想动员。向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群众宣传民主评议学院领导干部的目的、意义和要求,做好思想动员工作。评议前组织开好两个会:一是由党委召开被评议领导干部会议,教育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民主评议,虚心听取评议意见,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真心实意地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二是由工会召开教职工代表会议,动员教职工代表从爱护、关心和帮助领导干部出发,坚持出于公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干部进行全面客观的评议。
2、述职报告。被评议的领导干部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写好个人思想工作总结,进行述职自评。
3、民主测评。教职工代表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被考核者进行民主测评。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填写评议表。评议工作委员会要召开有关座谈会,进行背靠背式的评议,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对在评议中教职工代表所提出的重要问题有分歧意见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
4、综合评定。评议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评议意见,加以综合分析,对每位被评议的领导干部写出评议意见并确定评议等次。
5、意见收集和反馈。评议结果报院党委审定后,由评议工作委员会向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进行反馈。被评议的领导干部若有不同意见,可向评议工作委员会提出。
6、评议结果处理。评议工作委员会根据每个被评议领导干部的评议结果,分别填写汇总材料,将评议结果报院党委,并将评议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必要时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评议结果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