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的工会女教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广东省教育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院工会委员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教职工组织,根据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带领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在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积极主动地为女教职工办实事。
第六条 参与学院有关部门涉及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和制度的制定,监督并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组织女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努力培养和促进女教职工人才成长,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干部。
第九条 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学院工会建立女教职工委员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女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工会提名,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经学院工会委员会聘任产生,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召开女教职工大会或女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根据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其任职期间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长会进行充分讨论后作出决定。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工作。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学院工会的领导,由委员会的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相同,其改选换届与同级工会同步进行。在任期内,当委员岗位变动需要调整其委员职务,或因工作需要增补委员时,由同级工会提出相应的替补或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聘任予以增补、替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工作计划和有关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增强基层女教职工组织的活力,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学院工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九条 学院工会应给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提供所需经费。同时,女教职工委员会可以争取学院和企事业单位行政的支持和社会各方面的捐赠、赞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