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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2014-11-03 16:20:29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对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协调与统一,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表现和文体表现三个方面。综合测评成绩是考核学生的主要依据。其中每个方面又分为若干部分。
第三条  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德、智、体各计100分,三个方面在总成绩中所占的百分比分别为35%、50%、15%,相加之和为综合测评总成绩。
第四条  实施综合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测评适用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
第六条  综合测评的实施要在实践中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逐步实现对学生评估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学生向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
 
第七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35%。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基本分为60分,包括以下七项内容:
(一)拥护四项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学院正常秩序,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参加政治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不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及张贴大小字报等活动。
(二)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执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共秩序,无违法违纪行为,并敢于批评违法违纪的人与事。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自觉、成才意识强,无旷课、迟到及早退现象,考试不作弊。
(四)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爱护集体荣誉,热心集体服务,努力完成党、团、学生会及班级交给的任务。
(五)自觉参加劳动课,不怕苦、不怕累,积极打扫课室、宿舍及卫生包干区的清洁卫生,认真按要求整理个人的内务。
(六)团结互助精神好,与同学关系融治,尊敬师长,待人有礼貌,谦虚好学,生活俭朴。
(七)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物,节约水电,讲究卫生,按时作息。
第九条  品德行为表现奖励分最高不超过40分,包括以下六项:
(一)在校风、学风建设中,表现突出,受到学院、系(部)通报表彰者,以文件为据,分别加8分、5分。
见义勇为,受学院、系(部)表彰者分别加8分、5分。
争做好事、积极参加义务劳动,根据表现按优、良、中等级分别加5分、4分、3分。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科技创新等),被评为积极分子的加4分。
(二)报名参加无偿献血但因体检不合格未献血者,加1分,无偿献血者,加4分。
(三)学院、系(部)学生干部根据表现按突出、好、较好分别加15分、12分、10分;班级学生干事及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根据表现按突出、好、较好分别加10分、8分、6分。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包括思想教育、社会服务、班、团活动等)根据表现按突出、好、较好分别加5分、4分、3分。
(五)凡被学院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舍长加4分,其他舍员分别加3分;凡被系(部)评为“文明宿舍”,该宿舍舍长加3分,其他人分别加2分。
(六)所在班级被评为学院“先进团支部”、“先进班集体”,个人没有违纪现象的,加3分。
以上各项加分,上级及学院、系(部)加分,由学院各主管部门、系(部)给予评价或审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据,建议班级给予加分;班一级的加分由班测评评议小组审查,班主任审定,最终以系(部)统一公布为准。
第十条  品德行为表现扣除分有以下七项: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和非法游行、示威及贴大小字报者,视其情节扣20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政治学习、形势教育课、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包括学院升旗)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
(三)正课缺勤每节课扣1分,迟到、早退者,每次扣0.5分。
(四)凡违反校规校纪,如违章用电、损坏公物、起哄、晚归、抽烟、酗酒、打麻将、乱丢杂物等,每次扣5分。
 (五)凡因违纪受到学院行政处分或处理者,分如下五个类别扣分:
⒈受系(部)公开批评者扣5分,受学院通报批评者扣8分;
⒉受警告处分者扣10分;
⒊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
⒋受记过处分者扣20分;
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30分。
(六)凡因违反党纪团纪者,分如下六个类别扣分:
⒈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者扣5分;
⒉受党内、团内警告处分者扣10分;
⒊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
⒋受党内、团内记过处分者扣20分;
⒌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者扣30分;
⒍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扣40分。
(七)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酌情扣1-10分。
以上各项扣分中,学院、系(部)的扣分项,由学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系(部)给予评定,并以文件或书面材料为据,建议班级给予扣分。班一级的扣分由班测评评议小组审查,班主任审定。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十一条  学业表现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0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50%。
第十二条  学业表现基本分为学生学习成绩。学习成绩主要测评各门课程的学习成绩。课程学习成绩按学期全部课程平均成绩计算,考虑到各门课程的学时数不同,对不同的课程,取得等量的分数所付出的劳动是不等量的,因而学期总平均成绩采取加权的方法计算。计算公式是:
 

 
其中Z为加权计算后的学年总平均成绩,Zi为第i课程成绩,Ki为第i门课程的教学时数。
说明:
1、考查课程成绩如果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计算的分别按95、85、75、65、55进行换算。
2、经批准免修课程的成绩按该及格分数计算。
3、缓考人数达到20%以上,该科成绩推迟到下学期计算。不足20%的,如果计算综合测评时缓考同学的成绩未出,则该科成绩按该班的平均分计算。
第十三条  学业表现奖励分,有以下几项:
(一)参加学科、专业技能等科技性竞赛获奖者,系级加0.5分,院级加1分,市级加1.5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4分。
(二)在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在学术会议及报刊上发表交流学术文章者,院、市级加1分,省级加2分,国家级加3分。
(三)该学期参加者所学专业教学计划列明的课程,并由学院组织的各类等级考试中获得证书者,可按级别分别加1-3分。
(四)参加学校读书活动上交读书心得0.2分/篇,同一本书多篇读书心得按1篇计算。优秀读书心得按0.5分/篇计算。被评为读书之星加1分。以上加分累加不超过2分。
第十四条学业表现扣分项:
(一)考试作弊,计算时该科成绩作零分计。
(二)无故不交作业或抄袭作业,扣1—3分。
 
第四章  文体测评
 
第十五条  文体测评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除分三部分累计构成(累计最高分不超过100分),计算公式为:(基本分+奖励分-扣除分)×15%。
第十六条  文体的基本分为60分,包括三项内容:
(一)认真上好体育课。
(二)积极参加早锻炼和课外锻炼。
(三)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并能协助做好后勤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文体奖励分为40分,有以下四项(奖励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一)系(部)级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参加者加2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外加5分、4分、3分。
(二)院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参加者加3分,获前三名者分别另外加6分、5分、4分,获前4-8名者另加3分。
(三)省市级的各类体育运动比赛及文艺演出的参加者加5分,获前六名者另加4-10分。
(四)各类体育比赛打破省、全国大学生运动会纪录者加8分;打破学校纪录者加6分。
以上同一项目的比赛及演出,按所获得最高加分项加分,不累加。
第十八条  文体扣除分有以下三项:
(一)凡院、系(部)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而不参加的,每次扣2分。
(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裁判,干扰演出及比赛顺利进行者扣3分。
(三)不参加达标测试者扣10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  综合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各系于新学年开学两个月内将各项成绩评定,分专业、年级列表排名,送一份到学生处。
第二十条  综合测评流程:各系办法修定并公布→各班、各系分别成立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及系综合测评审核小组→系综合测评小组公布校级、系级加分情况→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评定每位同学的德育分→本人填写综合测评个人加分表→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审核个人综合测评加分表,填写班级综测汇总表→班级同学传阅并签名→上交班级综合测评汇总表并提交个人综测加分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系综合测评小组审查→数据输入→下发校对表校对→修改校误→打印最后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评优活动、评定奖学金和发展党员的主要依据。学生处等有关部门有权依据事实对个别学生提出加分或加分的意见。
(一) 学生处按学生名次排序,依次取各专业年级学生人数的3%发给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8%发给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 16%发给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二)一学年综合测评名次在各专业年级前3%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名次在前20%以内,社会工作称职的学生干部,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连续两年获“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予以优先选择就业单位。
(三)学生在毕业时进行一次总评,各学年综合测评分数相加即为总分,总分在各系各年级学生人数的前10%、英语统考通过该专业年级所要求级别、毕业论文优秀或换岗实习成绩优秀,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予以优先选择就业单位。
(四)学生受纪律处分的或一学期有一门以上课程(含一门)成绩不及格的,该学年不能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且不得评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五)最后一学年没能拿到毕业证的,不能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二十二条  每位同学必须如实递交个人加分材料,如出现弄虚作假现象,扣德育分10分并取消当年所有评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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