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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2014-11-03 16:38: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部门、工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为监督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基本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参与招标投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内容
 
第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投诉监督的方式。现场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出监察员通过监督资格预审、标底编定、开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投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调阅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第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主要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平、公正;
3、凡因行贿或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受到省教育装备中心和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部门通报的投标单位,从通报之月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所有的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编定标底的监督:
1、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
2、确定标底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解决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监督:
l、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注意职务回避;
3、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五)评标过程的监督:
l、评标工作应当封闭进行,评标地点要严格保密,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要严格控制;
2、评标过程要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六)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转包的问题。
(七)确定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形式是否符合法规: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否经过批准;
2、被邀请单位、供货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该小组要在预定的时间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编定标底工作开始前,应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该小组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通知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参加开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监督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人员要在各个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提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有权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要成为勤政廉政的表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成员的教育与培养,并定期对其思想品德、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留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工作进行监督,对该小组及其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或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可向学校反映。该小组成员对招标投标过程的违纪问题监督不力,追究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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