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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
2014-11-03 16:38:3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工程招标管理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基建工程招标活动,完善学校基建工程监督机制,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学校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廉洁和高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属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工程项目中投资预算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三条  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科学择优、工期合理、施工方案先进可行的原则;遵循合理低价、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校内组织的招标活动及与组织招标活动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学校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的规模及方式
 
第五条  按照邀请投标人方式的不同,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按照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活动分为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招标、执行政府采购和学校内部招标三种方式。
第六条  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设备购置、安装;
(四)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低于50万元人民币,但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六)发展计划部门核准公开招标或政府规定公开招标的其它项目。
第七条  在第六条规定的规模限额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基建项目执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低于第七条规定的规模标准,凡达到5万元以上的施工项目和达到2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和劳务等服务项目,在校内组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
第九条  在建设过程中,凡是具有行业垄断性质或特许的工程项目,如:天然气工程、供水供电工程、防雷工程的新建及改造等,经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采用定向议标(合同谈判)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活动的组织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招标过程中的各项工作,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招投标过程实施监督,并对招标活动派出监察员。
第十一条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组织活动中相互分工配合,做好招标活动的组织工作。
(一)总务基建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立项、图纸会审和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的编制工作,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二)审计部门负责审定招标工程项目的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
(三)招投标办负责招标项目的申报备案,草拟招标文件,组织各部门审定会签,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开标评审会。
 
第四章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和规划报建手续的,已经取得了批准。必须已完成项目预算的审核,有满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二)项目资金来源已落实,具备开始实施所要求的资金。
(三)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项目的招标方式和范围已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上述要求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清楚载明。
第十三条  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按照下列方式发布:
(一)国家审批的项目和省审批的项目,除按规定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外,还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市审批的项目,除在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发布外,还可在所在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三)校内邀请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信息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按规范化、标准化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并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主要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的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七)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八)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九)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标准、内容等应当控制在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范围内,土建施工、设备购置还应当设立最高报价值。
法律法规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明确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放报名、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开标评审、定标等具体工作程序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招标的按茂名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或广州市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二)执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在校内组织招投标的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合同签定是招投标结果法律约定具体化为合同条款的谈判过程。合同谈判以招标、投标文件及相关法律作为基本依据。为保证合同质量,应以行业合同范本为基本文本。谈判由学校基建部门组织,合同草案经过学校财务科、招标办、审计部门会审后,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人代表学校与中标人签订承包合同。
签订合同时要同时签订《廉政协议》,与合同一并报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资料归档。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技术和商务文件材料都是重要的法律文书,也是考核基建管理工作效能的重要资料,还是廉政建设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招标工作人员在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办应将各类文件材料及时归档备案。
 
第五章  工程项目设计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设计是根据基建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基建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设计招标任务为: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工程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的中标单位。比较评价投标单位设计方案的前瞻性、合理性、经济性是工程设计招标的基本原则。
第十九条  基建部门负责拟定设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设规模等;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限额、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和使用功能要求,设计范围、设计深度和设计进度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通讯、网络、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经基建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的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八)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九)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  严格投标单位资质审查,严禁无资质单位或低资质单位越级承担工程设计任务;严禁设计挂靠单位及无设计能力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确保投标单位的设计资质与拟建项目的等级一致。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资质证书的种类、级别及证书允许承接设计工作的范围等。凡有一项不合格者,均应被淘汰。
第二十一条  工程设计方案评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设计人员的能力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跟踪服务综合评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设计的评标、定标等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六章  工程勘察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勘察是根据基建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基建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工程勘察招标即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工程勘察工作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明确设计对勘察深度和内容的要求;
(三)勘察设计合同主要条款;
(四)项目总平面图、地形图等原始资料;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二十五条  勘察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注册的勘察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勘察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伙伴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勘察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七章  工程监理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工程概况;
(三)招标范围(监理工作内容);
(四)立项批文、总平面图、施工图等监理投标所需的原始资料;
(五)监理合同范本。
第二十八条  参照本办法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的相关规定确定监理招标入围单位。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与基建项目级别必须一致;投标单位注册的监理工作范围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监理单位与可能选择的施工单位或供货商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或伙伴关系。
第二十九条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发放、答疑和开标,工程监理的评标、定标等工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招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招标活动采用问责制度,工作人员应积极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工作中的失职或违规行为,均应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如果本办法中的条款与政府法律、法规相抵触,执行政府现行法律法规。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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