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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2014-11-03 16:36:14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与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金、各独立核算单位自有资金实行校内外招标采购均适用本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范围内的招标项目有意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条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校内招标活动实行回避制度。本校工程建设管理人员、货物和服务采购人员与投标人(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招标活动。
第五条 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是提供国内货物服务的国内供应商,但国家有法律规定外国供应商(含国内代理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参加投标活动的,按本办法执行(标书应有明确表明)。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监督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招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及标准
 
第八条 学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服务项目符合本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凡省政府、省教育厅、茂名市规定的招标项目,必须按省政府、省教育厅、茂名市的规定进行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对必须委托招标机构集中招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包括协议供货、电子化政府采购等方式)及其他另有规定的物资采购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一)工程建设
1、建筑工程、房屋维修和拆除;
2、供用水、电、气等能源项目;
3、道路、照明、园林绿化、垃圾处理等环境项目;
4、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体育设施等文化项目;
5、国家法律、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货物采购
1、教学、科研、体育、医疗设备及用品;
2、交通工具、行政办公设备及用品;
3、图书、教材、服装、药品等产品;
4、后勤部门的粮油及设备采购。
(三)服务
1、勘察、设计、研究开发项目;
2、咨询、监理、代理、劳务项目;
3、物业管理、资产设备维护维修、房屋租赁等项目;
4、后勤部门的设备维护。
(四)废旧物资的处理
废旧物资在办理报废和处理手续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按上级部门批准的方式实施。
第十条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一)工程建设
1、新建、扩建工程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2、改建、装饰装修、维修及拆除、园林绿化、地下管道、信息网络、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消防、停车场工程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3、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4 、上述规定数额限制以下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货物(含设备)采购
批量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三)服务
1、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2、勘察、设计、监理、代理单项合同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
3、政府资助研究开发项目的设备采购和易耗品采购金额达到批量货物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货物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
4、年租金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店铺、餐厅、停车场、房屋等场所;
5、上述规定数额限制以下的,包括房屋租赁未达到2万元且整体间数达到3间以上的,可通过招标进行,也可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后以抽签、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符合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但不适宜招标的下列项目,经主管职能部门审核并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报省政府、省教育厅、茂名市招标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勘测、设计、咨询等项目,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为与现有设备配套而需从该设备原提供者处购买零配件的;
(五)横向科研项目,需要购置委托方指定货物并归委托方所有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另有规定的。
经批准不进行招标的项目,学校招投标办应报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凡属于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限额以下的工程建设、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所属主管职能部门以效率和效益为原则,按以下方式分散采购:
(一)合同估价2万元(含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有工程定额的按工程定额计价,没有定额的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在审计部门的监督下,一起与施工方现场定价,确定维修施工的内容及价格;
(二)合同估价不满2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使用单位一起实施;
(三)招标限额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项目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货比三家,按质优价低的原则灵活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规格和型号比较统一的货物或服务,虽然单次采购的数额不大,但在一定时间内需要经常性采购且总金额达到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协议供货办法申报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办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招投标办以发送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名符合资格条件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方式。特定的投标人由使用单位与主管职能部门共同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而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可实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要求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
(二)公开招标所需的费用和时间与项目的价值不相符,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采购:
(一)招标公告发出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供应商数额不足,重新招标后仍不能满足公开招标要求的;
(二)开标后无合格中标者;
(三)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标准的;
(四)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五)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参加竞争谈判的供应商应不少于两家。
第十七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而不适宜以招标方式采购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四)预先已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
第十八条 属于招标范围且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采购标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参加询价报价的供应商应不少于3家。
第十九条 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用户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职能部门和招投标办审核并报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不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抄送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备案。
 
第三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条 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是按规定通过可行性论证,获得立项批准,资金来源已落实的项目,按照批准的预算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与招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办应当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应当提出所有实质性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和要求;
(三)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者期限;
(四)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
(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六)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项目负责人、业绩等证明文件;
(七)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有效投标的期限;
(八)评标依据和标准、定标原则,主要评标办法、评标程序、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要求;
(十)投标价格的要求及其计算公式;
(十一)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
(十二)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
招标方应当按照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不得有以下内容:
(一)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管理、服务者;
(二)对潜在投标人含有预定倾向或者歧视;
(三)与已核准的招标方式、范围所确定的原则不同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主管职能部门和学校招投标办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或者组织项目相关单位介绍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标底,特殊招标项目设定标底的,标底必须严格保密。标底由主管职能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截止投标前,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标底。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招标项目的性质;
(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第二十八条 招标方应该给予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历天。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申请投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承担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专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管理服务水平等证明;
(二)资信证明;
(三)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材料;
(四)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科研、管理、咨询、设计等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招标项目,投标的个人适用本办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接受招标方资格预审后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自主编制投标文件;
(二)对招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以向招标方询问,并获得不超出招标文件范围的明确答复;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己提交的投标文件;
(四)投标被确定为废标后查询原因,并对不合理对待提出投诉;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必须全面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各条款的实质性要求。施工和监理项目招标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安排同一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同时参加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二条 开标必须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
第三十三条 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五)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规则有: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四)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第三十五条 评标方法一般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和合理低价评标法。根据采购项目标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评标和计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评标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资格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进行资格性检查;
(二)符合性检查。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对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及其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符合性检查;
(三)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
(四)比较和评价。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五)完成评标后,按评标结果推荐l至3名中标候选人,标明排列顺序,并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开标日期和地点;
2、投标人名单和评标专家名单;
3、评标方法、标准;
4、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废标原因;
5、评标结果及中标候选人的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7、评标专家及有关人员签名。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原则上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对需要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中标人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或主管职能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3人以上(专家不少于2/3)组成的谈判小组,依次谈判确定中标人。
对评标委员会有不公正行为的,可以提出质疑,并立即向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报告,经监督部门调查证实的,学校可以另行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和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报名的投标人不足3人或评标期间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可采取重新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二)查实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不公正行为,影响招标结果的,裁定招标结果无效。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中标结果在校内公告栏或校园网上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中标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报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中标通知书对招标投标双方具有法律效力,招标方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方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订立合同时,招标方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外的要求;不得另外订立违反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一条 设有投标保证金的,招标方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保证金退回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
(二)对允许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招标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需提出变更要求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校外组织的招标,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学校组织的招标,应当经职能部门或项目承办单位同意,察看认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数额较大的要经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五章 招标投标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全面负责本校招标工作;
(二)讨论决定本校集中采购和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与招标、集中采购有关的规章制度;
(四)审定本校“评标专家库”人员资格;
(五)审批招标项目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其他招标方式;
(六)研究处理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
(七)指导学院各部门规范开展非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
第四十五条 招投标办作为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招标投标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与招标投标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组织校内招标采购项目和需纳入省政府、省教育厅、茂名市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集中招标或者采购项目的申报(其申报程序为:申报部门意见——分管院领导意见——招投标办公室意见——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校长审批——院办盖章),组织校内专家参加这些机构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指导用户单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
(三)组织公开招标和其他形式的招标、采购活动:
1、接受招标项目申请,审核项目资料,提出招标或者采购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
3、组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确认投标人名单,组织技术答疑;
4、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5、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6、发出中标或者成交通知书;
7、协助合同文本编制,审查和签订工作;
8、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与质疑,提出处理方案,并协助监督部门、职能部门及时解决问题。
(四)负责招标投标与采购项目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五)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从中抽取参加校内以及省政府、省教育厅、茂名市招标机构及其他服务机构各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
(六)完成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运行;
(三)向招投标领导小组询问有质疑的招标投标结果,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提交学院党委仲裁;
(四)审定并公布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流标或废标;
(五)受理招标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六)负责向招投标办派驻监察员。
监察员的主要职责有:
1、监督学校集中招标方式的确定;
2、监督招标信息的发布;
3、监督招标文件和评标方法的制定;
4、监督投标人资格的审查确认;
5、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
6、监督项目合同的洽谈、签订及执行情况;
7、完成学校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十七条 评标专家库由本校各行业的专家组成,各行业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入库专家人数校内不够的,可以从校外聘请。
进入“评标专家库”专家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招标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能胜任招标评标工作。专家库成员中有不良职业道德行为的,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可将其名单撤出专家库。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校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招标项目所属单位(部门)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5。委员会中的专家应在本校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招标项目经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招投标办可采取直接确定方式确定。
监督部门人员以及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工作人员及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评标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其它工程建设与采购货物、服务单位,在招标投标工作负责的具体事项:
(一)根据项目性质与要求,依法提供招标与采购项目的技术资料,提出项目合同主要条款;
(二)审查、确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项目合同文本;
(三)在招投标办组织下进行招标技术答疑;
(四)项目所属单位派出一名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五)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
(六)参加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审查和会签,并负责合同的履行;
(七)负责组织工程建设与货物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八)负责联络供应商做好合同规定的售后服务及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提出招标项目的招标申请(包括招标项目的立项批文和经费批文,按规定需提供的技术要求或规范,项目合同主要条款)。由项目承办单位或所属职能部门负责;
(二)审核、接受招标申请,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编制项目的合同文本。由招投标办负责;
(三)审核和确认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项目合同文本。由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负责;
(四)审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项目合同文本。由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五)发布招标公告。由招投标办负责;
(六)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投标办负责;
(七)必要时组织对投标人实地考察。招投标办组织项目承办单位人员会同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人员进行实地考察;
(八)确认投标人资格和名单。招投标办在招标投标监督小组派驻的监察员的监督下与项目承办单位共同确认;
(九)发售招标文件。由招投标办负责;
(十)必要时组织投标人踏勘招标项目现场,组织招标文件技术答疑。由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
(十一)投标。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标书;
(十二)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投标办在监察员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出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担任;
(十三)开标。由招投标办组织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十四)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中标条件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十五)送达中标通知书。评标结果产生后,由招投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在校内公告栏或者校园网上公告;
(十六)洽谈、审查合同。招投标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组织合同的洽谈,监督部门审查;
(十七)审定、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签订合同。
第五十一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招投标办确定成立,成员包括项目承办单位或职能部门的代表、相关专家,人数应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招投标办制订,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候选供应商。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两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监察员应监督谈判过程;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承诺,结合报价合理的要求和原则从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六)签订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审定并签订合同。
第五十二条 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
第五十三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与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承办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十四条 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或个人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可不进行招标,由项目承办单位和捐赠单位或个人直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 所有招标项目,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署生效的合同(协议),依照有关程序进行合格验收后,由承办单位审核并加具意见,送达审计部门审计方可办理有关付款手续。
合同执行过程中,经批准需要增加合同规定以外的内容,增加部分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组织招标。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1、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
2、招标方不按照核准方式和原则开展招标工作;
3、招标文件内容不合法;
4、招标、评标过程不公正、不公平;
5、中标人的确定不合法。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1、合同签订与招标结果不一致的;
2、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
3、实施过程中概算控制情况与合同确定不一致的;
4、履行质量、进度等情况与招标文件及合同不一致的。
第五十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通过检查、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招标活动有关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招标投标监督小组依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2004年第11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接受单位和个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核实。
第五十八条 每项招标工作均应委派一名监督员全程跟踪。
 
第七章 违纪违规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方主管人员、与招标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的;
(二)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以不合理的要求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的;
(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六)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七)招投标活动中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八)泄露标底或者其他影响公平评标有关情况的;
(九)在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中标无效、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三)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方串通投标的;
(四)以向招标人、评标专家行贿或者提供不正当利益而中标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方不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招投标活动,并予以公告: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招标方同意,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六十二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轻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二)已知自己为评标专家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内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正当倾向性的;
(四)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六十三条 申请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项目使用单位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真实,情节轻的,给予项目申请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 项目审批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干涉或者利用审批权侵犯招标方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投标资格审查、编制标底、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评标、确定中标人和签订合同等事项的自主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属于招标的项目,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书成本费及按项目投标总额一定比例收取中标服务费用于支付评标专家报酬。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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