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5号)、《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的指导意见》(开行办〔2013〕4号)、《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及《广东省高校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暂行办法》(粤教助函〔2013〕21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的计提
第三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0.9%计提,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学院根据要求,按照当年获贷总额5.45%比例提取风险补偿金,具体计提公式:贷款发放总金额×风险补偿金比例(10.9%)/2,并按广东省教育厅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划至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账户。
第三章 风险补偿金的返还
第四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的原则:
1.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专用于对助学贷款风险的补偿,补偿后剩余部分对高校助学贷款管理部门进行返还,补偿后不足部分由高校、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广东分行”)和省助学中心按50%、40%和10%的比例进行分担。返还(或分担)从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进入还本期开始,每年的12月31日为结算时点。
2.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返还与分担,原则上每年结算一次。如未向国开行广东分行足额划付风险补偿金或分担资金,不给予风险补偿金返还。
3.首次办理高校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时,返还的合同范围是自高校助学贷款业务开办以来、至开展首次返还与超额分担工作的上年12月31日(清算时点)合同期满已到期的合同。后续返还和超额分担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1次,返还的合同范围是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清算时点)合同期满已到期的合同。
第五条 学院风险补偿金的返还与分担金额,由省教育厅、国开行广东分行进行核算,详见每年核算后下发的相关文件。
第六条 学院根据省教育厅与国开行广东分行联合发布风险补偿金返还和超额分担最终计算结果的公告(以下简称发布公告),在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结算帐户信息和合规票据。
第四章 风险补偿金的核算
第七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按以下原则核算:
风险补偿金结余或缺口 (I)=到期贷款本金对应风险补偿金(A)- 逾期本息(B) ;
A=到期贷款本金×10.9%=财政承担风险补偿金(Al)+高校缴存风险补偿金(A2);
A1=A2=到期贷款本金×5.45% ;
B=本次核算的合同范围内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含罚息);
第八条 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返还或分担按以下原则核算:
1.当I≥O,则返还高校额度G1=I ;
2.当I< o ,则高校分担额度gl="I×5O%,省助学中心分担额度S1=I×10" % ,国开行广东分行分担额度kl="I×4O%;
3.以往核算年度到期合同的逾期本息由学校资助中心继续催收,回收资金的最终清算另行规定。
第五章 返还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返还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催收助学贷款本息、弥补助学贷款风险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返还资金的具体用途:
1.设立学院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弥补助学贷款风险,尤其是弥补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能力、面临特殊困难等原因而确实无力归还贷款所形成的损失;(此项占总返还金额的30%)
2.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直接经费支出,具体包括:工作补贴、宣传教育、业务培训、工作交流、通讯、交通、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业务支出;(此项占总返还金额的35%)
3.用于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评先评优奖励以及助学贷款工作课题研究经费等;(此项占总返还金额的30%)
4、用于有助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健康开展的其他支出。(此项占总返还金额的5%)
第十一条 学院要依法合规使用返还资金,加强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出台返还资金具体使用方案,强化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返还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上级部门和学院纪监审室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