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发〔2014〕15号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院2014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实施办法》(茂职院发〔2013〕19号)停止施行。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4月16日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人才培养与管理暂行实施办法
为加强学院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的培养,促进学院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千百十人才培训工程”实施办法》(粤教师〔2012〕11号),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
分期分批、有计划地培养具有良好发展潜质、德才兼备的中青年骨干教师,为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热爱高职教育事业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队伍。
二、选拔范围
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的专任教师和系(部)双肩挑负责人,在管理岗位专职从事管理工作的教职工不列入选拔范围。
三、选拔条件
(一)省级培养对象、国家级培养对象的选拔条件,按照《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校级培养对象选拔条件
1.基本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高职教育事业,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专业发展潜力、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2)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工作量,成绩显著。
(3)外语水平较高,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4)有较好的身体素质,身体健康。
2.具体条件
(1)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硕士学位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已聘任,其中讲师年龄不超过36周岁,副教授年龄不超过38周岁,教授年龄不超过42周岁。
(2)独立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公共课或2门以上专业课(专业课教师其中一门应是实训或实验等实践性的课程),每年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较系统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学科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有一定了解,并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对本学科的某一专业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或参编出版过本专业较高水平的专著或教材。
(4)教学成果突出,获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优秀以上奖励,或本人(指导的学生)在学校以外单位组织的专业技能、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5)近五年来在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本专业系列论文(本人是第一作者)2篇以上。
(6)近五年来获得下列4项条件中的1项:
①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教研、教改)项目1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科研(教研、教改)项目研究,本人是项目的主要参加者(前五名);
②从事科技开发或产学研合作,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较好的社会影响,或获专利2项以上;
③获市(厅)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④获市(厅)级以上劳动模范或优秀教师奖励,或列入省高等职业教育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或或行业大师称号。
(7)被SCI、EI、ISTP、ISR、SSCI索引收录有较高水平本专业系列论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可适当放宽(4)、(6)的相关条件。
四、选拔办法
采取自下而上推荐选拔的方式。先由系部推荐或个人自
荐,再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教务处、人事处和相关部门及专家9—13人等组成的学院培养领导小组考核推荐,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确定为培养对象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五、选拔程序
1.申报人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培养对象申报表》。
2.以系部为基本单位推荐。系部在认真审核推荐人选材料和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向学院人事处提出推荐名单并提交推荐材料。
3.学院培养领导小组按照条件要求和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4.选拨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选拔的原则,不得随意降低标准,各系部要充分宣传发动,严密组织,不得弄虚作假。
六、培养措施
1.明确培养目标与责任。由学院培养领导小组及系(部)规划出人才培养目标,具体指导培养对象按规律、有计划提升专业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2.支持培养对象参加科研与学术活动。在培养期内,尽可能地推荐对象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团体和学术活动,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至少安排培养对象到国内外进修学习1次,并优先安排专业课教师到企业实践锻炼。
3.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如优先安排使用校内设备和图书资料,在承担课题的时候,必要时可配备1-2个课题组成员。培养对象的科研经费主要通过申请科研课题来解决,学院每两年给予5000元的经费作为课题经费配套资助。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每月享受学术津贴,省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300元,校级培养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元,自审定公布日起发放。培养对象调离或经调整不再列入培养计划的,其津贴自动取消。
4.建立奖励机制。在培养过程中,学院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学术团队或管理系(部),或指导老师和培养对象进行表彰奖励。通过建立奖励机制,树立积极向上、刻苦钻研的科学精神,倡导良好的学术氛围。
5.系(部)要加强对培养对象的跟踪(反馈)管理。建立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各系(部)每学年结束前要向人事处书面报告培养对象在岗工作情况。
七、组织与管理
1.分期培养动态管理。学院每2年选拨一批“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人数为专任教师总数的4%左右,对列入“千百十工程”的培养对象进行分类培养,培养周期为4年,培养满2年后进行期中考核,对考核合格者继续进行培养,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淘汰。培养4年届满,原则上不再列入下一批同档次的培养计划。
2.签订协议。学院与培养对象签订协议书,明确培养目标、任务、职责及提供必要的基本条件等。
3.学院培养领导小组和系(部)要建立培养工作机制。每学年要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会、工作汇报会、学术报告会等形式,检查指导培养对象完成预期目标进展情况,并经常听取培养对象对培养工作的意见,了解培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除培养对象的后顾之忧。
4.考核工作由学院人事处牵头,教务处、科研科和相关系(部)等部门参加。考核工作按《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其中校级培养对象考核评估标准按本暂行办法的附件执行。考核分为期中考核和期满考核,培养对象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期中考核表》及《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千百十工程”校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表》,期中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期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学院培养领导小组根据培养对象完成培养工作预期目标的情况,提出考核或调整意见。
5.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不能按时完成规定任务或不能达到培养目标的,学院有权提出劝诫和经济处罚。
6.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应安心于本单位和本职工作,培养对象调离学院,或出现违法乱纪,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学术造假,或年度考核不合格,取消培养资格及相应待遇。
八、培养对象的责任
1.根据《申报表》中提出的目标任务,参照培养对象期满考核标准,与学院签订培养协议书,明确培养期内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个人专业提升等方面的工作目标。
2.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按要求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4.积极参加科研及学术交流活动,提升科研学术能力。
5.主动接受指导,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期中(满)考核。
九、其他
校级“千百十工程”人选日常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归口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