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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2014-11-05 15:12: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职院发〔2014〕39号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院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明确职责,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编制在册职工,其他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是指探亲、访友、旅游、出国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包括就医、继承财产、婚丧嫁娶和陪同家属出国(境)等),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执行公务,且要求持因私护照办理出国(境)手续的。
第四条 校级领导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现任行政副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除经学院审批外还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其他人员因私出国(境)由学院审批。凡涉密人员因私出国(境)须经党委办审查。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需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现任行政副处级领导干部或部门负责人:经人事处、党委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学院主要领导审批。
2.现任科级干部:经所在部门、人事处、党委办审核,由分管领导审批。
3.教职工:经所在部门审核,由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申请人完成校内审批流程后,由学院办公室出具相关证明函件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三章 审批职责
第七条 所在部门负责申请人所填表格内容真实性和工作安排等审核,确定是否同意申请人此次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 人事处负责申请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核、审批及登记备案工作。
第九条 党委办负责因私出国(境)干部的政治表现审查,负责涉密人员的涉密事项审查,并进行保密提醒、保密教育。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按照上级的要求,学院在编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实行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按规定由人事处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 经登记备案的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10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校人事处集中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本办法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第五章 考勤规定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原则上应安排在节假日,非节假日期间因私出国(境)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应及时到人事处报到销假。
第十五条 因私出国(境)应严格遵照学院审批的时间,原则上不允许延期。未经批准出国(境)或逾期不归者,将按照学院职工考勤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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