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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

2009-11-27 网络管理中心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顺利进行的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仪器设备实行学院、院系(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在主管院长领导下,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院、系配备相应专门人员负责该院、系的配套管理。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需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艰苦奋斗的传统,反对铺张浪费。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

第五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仪器设备:

1 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

2 单价不满500元,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大批同种类的仪器设备。

3 单价不满500元,认为应加强统一管理的仪器设备。

第六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单价虽不满5万元,均定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验收入库

第七条: 计划

1 主管部门在分管院长领导下,根据全校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经费情况。由各系提出申请计划,报学院主管部门汇总、审查、平衡、综合其它经费计划购置设备项目,制定出全校年度设备购置计划,报分管校长批准。

2 各部门的申请计划要将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厂家和产地填写清楚。

3 已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各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如特殊情况需要更动时,须由原单位提出更动理由,报学院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购置

1 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年度计划,安排订货和采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购货。

2 采购人员尽可能按照计划所列型号、规格及特殊要求签订合同。杜绝盲目采购,避免积压浪费。

3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和财经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学习有关业务知识,深入调查,了解需求,熟悉市场、货源情况,不断提高采购质量。

第九条: 验收入库

1 仪器设备到货后,主管部门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检查箱号、箱数,核对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检查是否与合同及票证相符。然后逐件逐项检查包装的完整性和裸露面的完好性,并记入设备验收单。

2 设备入库时,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开箱检查,按装箱单逐件核对,并记入设备验收入库单。开箱验收一般须在设备到货两天内完成。

3 如发现设备有损坏,附件缺少或技术文件不全等,应及时查清原因,由计划采购人员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编号、建账

第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入库后,设备保管员应按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编号和设备编号。

第十一条: 建账

1 仪器设备验收入库,主管部门必须按验收入库单及时登入全校设备账。

2 各院、实验室要建立相应的设备账、卡。

第十二条: 各院实验室,每年检查所辖的仪器设备,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报告学院主管部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出库、使用和维修

第十三条: 出库

1 根据计划和到货情况,各院实验室的有关人员到学院主管部门办理领用手续。

2 未办理领用手续的仪器设备,一律不准出库。

第十四条: 使用

1 各实验室拥有的仪器设备,专供实验教学和科研所用。

2 实验室工作人员,无权将该室所属仪器设备借给私人或私自携出实验室。经批准个人借用的仪器设备,按规定收取占用费。

3 凡在实验室做实验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学生,必须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 切实注意实验和操作安全,经常对有关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严防在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等时发生失火、爆炸、中毒、放射性污染、损坏仪器设备等事故。

第十五条: 维修

1 实验人员应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该室仪器设备进行正常的保养、检修。

2 凡需修理的仪器设备,须及时填写送修报告,说明原因及损坏程度,报设备处及时安排修理。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报损和报废

第十六条: 借用、调拨

1 校内仪器设备所有权均属学院,由学院统一管理。不属于任何单位和经费支配人。需要借用、调整时,属于在本院范围内的调动,由院决定;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调动由学院主管部门决定,以上调动均需办理调动手续。

2 由外单位调入的设备,应按新购置设备办法办理手续。

3 外单位借用、租用仪器设备,必须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向设备处洽借,征得管理单位和所在院同意后,办理借用或租用协议书。未经设备处同意,校内任何单位均不得擅自向校外单位出借、出租仪器设备。

4 借出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交代仪器设备的完好和精密情况及注意事项,归还时须详加验收。若在借用期间发生损坏、遗失或性能、精度显著下降时,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十七条: 报损、报废

1 设备报废应由使用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技术鉴定,确认可以报废时,再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经院领导签字,报主管部门。

2 在未经批准报废前,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拆卸、挪用设备的零部件,更不得擅自拆毁设备。

3 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 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确已丧失效能。

(2) 经技术鉴定确定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

(3) 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又不易改制他用。

(4) 继续使用可能引起事故,危及安全且无法修复。

(5) 老旧设备,耗能超过国家标准而又无法改造。

(6) 因实验室改建,不能迁移而又必须拆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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