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作者:jwc 时间:2011-07-04 点击数: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修订)
(2006年12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课程建设是学院一项基本的教学建设,它对提高教育质量,保证人才的培养规格具有长期性、基础性的重要作用。为规范课程建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课程是组成教学计划的基本单元。课程建设就是要从学院的培养目标和学科发展出发,依据教育教学规律对课程的实施条件(师资队伍、教学大纲、教材、设备与手段)及方法(教学方法、考试方法),按照一定的质量标准而进行建设的一项系统工程。只有长期坚持开展课程建设工作,才能不断优化课程教学条件,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条课程建设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要体现专业特点和职教特色。课程建设的过程就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过程,系(部)领导应统一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教师更新教育观念,创造性地开展课程建设工作。
第四条课程建设质量评估是以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依据,制定科学的课程建设标准,运用一切有效的评价方法,对课程建设的过程及其结果进行测量、分析、比较,并给以价值判断的过程,其目的是促进课程建设。
第二章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课程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课程教学大纲
1、课程教学大纲应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教学内容,并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
2、课程教学大纲应体现学科与行业发展的最新成果。
3、课程教学大纲要按照工学结合的原则,明确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要求。
4、有实践教学环节的课程,要明确实践教学环节的内容、数量和时间安排,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教材与教学资料
1、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要尽可能选用近三年获省级、部级、国家级奖的教材或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类的教材。
2、要有能体现学科与行业发展新成果的供学生阅读的教学参考资料,或有一套符合教学大纲要求供学生阅读的参考书目。
3、应编写相应的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的指导书与任务书。
三、教学方法
1、教师应根据教育规律和课程的特点,选择最适宜的教学方法。
2、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采用精讲多练、课内学时与课外学时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
3、应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加大教学信息量,积极探索教书育人的有效途径。
四、考核办法
1、针对课程特点制订出规范而详细的考核办法,着重于考核学生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2、考核方法应多样化,根据各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小论文、读书报告、现场操作等形式。通过对比,探索适应课程需要、适应人才培养要求的考核方式方法。
3、要建设试题库(试卷库),制定加强考试命题科学化、客观化的措施,不断提高考试质量。
五、师资队伍
1、应由较高业务水平、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2、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年龄、学历和职称上形成合理的梯队。
3、教师要有教学研究和科技研究的能力和成果。
第三章课程分类与管理
第六条课程依教学计划的要求设置,所有课程严格按照归口单位进行管理,由课程归口的教学系部负责进行课程建设与管理。学院对院级精品课程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由学院和系部两级共同负责,重点建设。
第四章课程负责人
第七条每门课程均应设置课程负责人,由课程负责人具体负责课程的教学组织、课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课程负责人应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前沿,最新学术和技术成果及应用,提出本课程的建设与发展的远期规划和近期计划,并予以贯彻落实。
第八条院级精品课程的负责人由系部推荐,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其进行考核认定,各精品课程负责人名单由教务处统一备案,并由教务处对其负责的精品课程进行日常检查。
第五章课程建设目标
第九条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目标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课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系级重点课程建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有结构较为合理的师资队伍和学科带头人;
二、有完善的符合本课程教学目标的教学大纲、教研活动记录,教案齐全,积极进行其他教学辅助资料的建设,选用合适的教材并指定教学参考书。
三、注重教学研究,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改革、考试方法、因材施教、素质培养、教书育人等方面有一定措施和成果。
四、在教学内容安排和教学过程中注重对学生科学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的培养,按工学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教学效果较好。
五、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和实习、实训课程应具备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以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普通课程建设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有符合本课程教学的教学大纲、选用合适的教材,教案齐全。
二、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安排较合理。
三、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和实习、实训课程,具备基本的实验实训条件。
第六章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
第十二条院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的申报,实行定期受理、定期审批的形式。审批通过的精品课程项目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在做好前期研究工作的基础上,院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人须认真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立项申报表》,于规定日期前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四条院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报人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在课程建设中担任实质性建设工作。每一申报人同一时间不得申报不同专业方向的两门精品课程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项目申报人所在系(部)的负责人应对申报表进行全面审核,签署明确意见,加盖公章,承担信誉保证。
第十六条系级重点课程的建设由各系(部)自行组织确认。
第七章项目评审
第十七条院级精品课程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综合考察和领导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经批准同意立项的课程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定期进行项目的进度和质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教学工作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教务处初审院级精品课程申请项目资格。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申报课程在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
二、申报课程的师资队伍;
三、申报课程已具备的条件。
第十九条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对院级精品课程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课程建设目标依据(社会需求、教育规律、学科发展等);
二、担任课程建设教师的能力;
三、课程建设计划的可行性。
第二十条各系(部)可参照院级精品课程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系级重点课程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八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课程建设是学院学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课程建设工作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全面负责,包括根据上级部门和学院的有关要求,确定学院课程建设方向和重点、课程建设工作的立项申报、会议安排、现场调查、阶段性检查等工作,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论证、评议、精品课程的遴选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系(部)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各种必要的条件。特别是一些课程建设方案中含有实验内容的,项目负责人所在系(部)应支持其课程建设组成员进行实验研究。
第二十三条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安排工作进度,保证建设质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项目进行当中,项目负责人应每年提交项目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和成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凡对课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项目组成人员变更、建设期限变动,或因其他重大事情作出原建设计划以外的决定时,须提出专门报告,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进展缓慢、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教务处将发出通知,限期整改,或视情况撤销立项。
第九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六条课程建设经费必须用于与课程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教学工作,主要用于购买教学辅助资料、建设试题库。以及课程建设项目中所列明的教师队伍的培训和进修工作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课程建设经费审批与报销:
一、确定为院级精品课程建设的项目,学院拨给一定的项目建设费。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和报销按学院财务制度执行。
二、凡未经同意,不按时填报进度报告;或不按时填报项目总结报告的,教务处将暂缓其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直至补报、纠正为止。对于经批准撤销或中止计划实施的项目,自批准之日起,中止其课程建设经费的使用。
第十章评估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课程建设项目计划完成后,院级精品课程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教务处提交验收申请表,系(部)级重点课程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系(部)提出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一般采取专家会议鉴定的形式和回避制度。院级精品课程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评估(验收),系(部)级重点课程由系(部)组织专家评估(验收)。课程建设项目组成人员不参加评估(验收)专家组。
第三十条院级精品课程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交项目建设验收申请表,课程建设成果主件、附件,课程建设工作总结报告及有关材料。系级重点课程项目负责人应向所在系(部)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通过评估与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及相关系(部)及时进行归档管理。
第三十二条课程建设项目评估(验收)结果分为二类:合格成果(≥60分)和未通过验收的课程(<60分)。
第三十三条凡评估(验收)结果为院级精品课程的,学院将给予奖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教务处。
(茂职院〔2006〕53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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