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场管理条例

作者:jwc 时间:2011-07-04 点击数: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考场管理条例
(2006年12月31日)
为加强我院教风、学风建设,严肃考风、考纪,特制定如下考场管理条例。
一、考场规则
第一条学生应凭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按规定位置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备查。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三十分钟以上和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六十分钟之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
第二条学生参加考试,除带任课老师指定的考试物品外,不准自带任何书籍、笔记、数表、草稿纸、答题纸、文具盒、眼镜盒、手机等物。严禁携带具有文字记忆功能的电子文具,书包应放在教室后边或讲台上,不得带入座位或放入抽屉内。
第三条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互借文具。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但不得要求解释题意,答完的试卷应将卷面覆盖。考场内不得吸烟和随意走动,考试期间不许离开考场。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并不得在场内及走廊上喧哗。
第四条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考试结束前15分钟由监考人员提醒学生掌握时间。考试结束时,学生应立即将试卷整理好,听侯监考人员收取试卷。
第五条答卷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蓝、黑色),不得用红色笔和铅笔(外语考试规定之使用除外)。答卷前应在试卷上写好班级、学号、姓名。
第六条禁止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考试时如有违反考场规则,作弊或提供条件给别人作弊者,由监考人员立即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该课程作零分计,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注明“作弊”情节,交教务处处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违反考试纪律处理,扣除该门课程总分20分:
1、未按考场规定位置就座,经指出后仍不执行的;
2、开考后被发现携带本考场规则规定的禁带物品;
3、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的;
4、考试结束监考人员收卷时仍不肯交卷的;
5、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经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所考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
2、考试中与他人交换试卷;
3、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
4、考试中偷看或传递夹带;
5、考试中以手机、传呼机等其它方式获取、传递与考试内有关信息的。
第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施行。
二、监考员守则
(一)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执行考场规则,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考生进行必要的思想教育,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既要严肃认真的维护考场纪律,又要态度和蔼,热情关怀考生。
(二)监考人员必须在考试前 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清场、擦黑板,收考生带入考场的非指定携带的东西,并指定堆放地点。考试前,要负责清点考试人数,督促学生按随机指定的座位就座,不听从者,可责令其停止考试,取消考试资格。在考试前5分钟向学生宣布考试有关注意事项和“考场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考生分发试题、答卷和草稿纸后,要求学生立即写上姓名、班号、学号。
(三)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和暗示,学生对试题文字不清之处提出询问时,可予答复。
(四)监考人员在整个考试过程中,必须专心致志巡视考场,不得阅读书报和处理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监考人员不得擅自延长考试时间。
(五)监考人员应密切注意考场动态,一经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应立即停止其考试,没收作弊考生试卷,当场宣布按作弊论处。
(六)考试时间结束前 15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考试时间结束,应逐个收齐考生试卷,并检查是否有误。
(七)监考人员要严格遵守监考守则,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营私舞弊者要从严处理。
三、考生须知
(一)须按规定的时间入场,入场开始30分钟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及有效身份证(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为学生证或居民身份证)。
(二)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录放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三)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四)答题前应认真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中的姓名、班级、学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五)必须按要求做答题目。做题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填涂。不按照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六)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七)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循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八)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九)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茂职院〔2006〕55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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