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免修、重修课程的规定(试行)

作者:jwc 时间:2011-07-04 点击数: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免修、重修课程的规定(试行)
(2005年8月30日)
鉴于我院部分学生在中职阶段或课程开课前已学完相应的课程内容,并通过相应的技术等级考试的情况,为规范教学管理及学生学籍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免修
(一)学生留级前已修课程成绩为75分以上(考查科目为中等或中等以上),留级后可申请免修该课程(“两课”和体育课除外)。
(二)免修免考课程与相应的证书
凡参加国家级或省级组织的各类课程考试、技能考试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证书(明)的,其考试内容与申请免修者所学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内容要求相符的,可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考。
(三)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的记载
1、对计算机类免修免考课程,取得国家级专业水平考试初级以上水平证书者,相应课程成绩评定为91分(或优秀);取得省市级专业水平考试证书的,其证书为优秀者,该门课程最后成绩评定为81分(或良好);证书为合格者,该门课程最后评定成绩为71分(或中等)。
2、管理类各专业免修免考的课程最后成绩一律评定为61分(或及格)。
3、已申请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再参加该课程的统一考核,如需参加,应向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系(部)主管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考核成绩方为有效(成绩以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否则仍按免修免考课程成绩记载。
(四)免修免考申请手续
1、由学生本人提出免修免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经任课教师同意,系(部)主管主任审查,教务处主管处长核准后,向学生和任课教师下达免修免考课程通知书。
2、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应在课程开课前一周办理完成有关手续。
二、重修
(一)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必须重修的课程,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任课教师及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二)申请重修课程应在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办理完成有关手续,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重修的学生,须经教务处批准。过期不办理重修手续者,按自动放弃一次重修机会处理。
(三)最后一学期的课程重修,于结业后一年内由学生提出申请,并由教务处安排重修。
(四)重修形式可分为跟班听课、个别辅导和开设重修班三种,一般为跟班听课。具体课程重修形式按以下规定办理:重修人数在30人(含30人)以下时,学生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同一课程跟班重修(听课及考核);若跟班听课与所在班级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或其他原因无法跟班听课,可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部)批准后,由教师指导自学;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时,由原开课单位在下学期开班重修,重修学时一般为该课程原计划学时的2/3重修班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假期上课。
学生实践性环节重修一律参加本专业下一学期该实践环节的重修及考核。
重修课程按规定进行考勤和考核。重修缺课时数累计不得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缺交作业不得超过1/3;缺做实验不超过1/4,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五)凡是应重修的必修课,如因特殊情况开课系(部)证明该课程已不再开设时,允许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由开课系(部)为其指定一门内容相近的课程,并报教务处批准备案后方可进行重修。
三、本规定解释权属教务处。
(茂职院〔2005〕35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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