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作者:jwc 时间:2011-07-04 点击数: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2005年8月30日)
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和严肃学生考试纪律,杜绝考试违纪行为,保证考试结果公正有效,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试和考查。
一、考场纪律
1、学生应持学生证及必需的文具于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除不可抗拒原因外,开考后迟到超过30分钟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为保证听力考试过程中的考场安静,特规定对外语听力课程的考试,学生迟到即不得入场考试。考试结束后,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后有序地离开考场。
2、学生进入考场后,应按规定座位就坐,将进考场时规定不准携带的其他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将证件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随时查验。闭卷考试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3、考试开始后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学生不得携带寻呼机和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学生不准互借文具及其他物品。试卷中如有印刷不清或其他疑问时,可举手示意向监考人员询问,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考试过程中,学生除因病外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应将试卷写好答案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
4、考试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不得拖延。考试结束后,学生不得直接找任课教师查卷、查分,更不能要求教师随意改动得分。任课教师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成绩上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反馈回各系(部),由系(部)向学生公布各门课程成绩。
二、考试违纪及其处理
学生应严肃认真、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对于考试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学生除按附表列出的相应规定给予处罚外,该门课程的成绩计为零分,并在成绩单上加注“违纪”或“作弊”字样,列入其学籍档案。考试违纪者或考试作弊者,不准参加正常补考。违纪或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当年评优,处分情况向全校通报,同时通知其家长。情节严重者,加重处罚。对于考务人员和其他考生在考试当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考生有权予以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处理程序
监考与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应当场指出、中止其考试,并做好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将情况书面报送教务处,教务处通报学生所在系(部),由系(部)责成学生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教育,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确定违纪、作弊性质,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处分决定由学院公布。
凡本规定未列入的其他考试违纪行为,由教务处负责定性,并提出相应的处分意见。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科:0668-2920629 学籍考务科:0668-2920330 科研科:0668-2920100 校企办:0668-29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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