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作者:jwc 时间:2011-07-04 点击数: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24日)
为加强教风建设,强化教学过程管理,防范并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保障教学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含义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任课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部门)和教学后勤保障人员(或部门),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学管理和教学后勤各环节中出现的过失或过错。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教学(A)、考试与成绩(B)、管理(C)和保障(D)四类,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和不良后果情况,把教学事故分为重大事故(Ⅰ级)、较大事故(Ⅱ级)、一般事故(Ⅲ级)。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对是否为教学事故和教学事故级别的认定,原则上按下面的规定执行,具体认定详见附件。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教学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领导应立即向教务处报告,知情人也应及时向教务处、相关系、部报告。
2、教务处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做好教学事故记录,并在事故认定后将教学事故通知单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个人事故责任者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3、部门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管理人员在教学检查、执勤、巡视中发现事故拖延不报者,也应列为责任人。
4、各级事故的受理、裁定在一周内完成。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裁定;对有疑问和异议的教学事故、Ⅱ级和Ⅰ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受理,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裁定。
5、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当年课时补贴或出勤补贴降一级,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当年不能参加职称评定;累计一学年2次Ⅰ级教学事故,调离原工作岗位改作其他工作,当年课时补贴或出勤补贴降二级。
6、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教务处给予通报批评,本学期课时补贴或出勤补贴降一级,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合格,1年内不能评为任何先进;累计一学年2次Ⅱ级教学事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7、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由所在单位在本部门内给予公开批评,个人作出检讨,并书面报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当月课时补贴或出勤补贴降一级,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合格,累计一学年2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8、对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所在单位,将根据学院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扣发单位负责人的岗位津贴。
9、教学事故责任人,取消当年各项评先评优资格及其他荣誉称号评选。
10、教学事故及其处理记录记入教师或工作人员档案。
四、必要说明
1、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教务处提出,由学院组织教学工作委员会进行复议。
2、在教学事故认定时,出现本规定以外的违反教学管理规定的现象,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报主管副院长审核。
3、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职业教育的教学与管理活动,实施对象包括全院任课教师、各有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后勤保障人员。
4、本办法未列事故或失误,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5、本暂行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6、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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