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学院信息对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
第三条 学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
学院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
第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机构设在学院办公室,由其负责具体审查和指导各部门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学院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院稳定、扰乱学院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发布学院信息涉及其它机构的,应当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学院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章 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院长是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院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小组和办公室。
第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设在监察室,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小组成员由监察室、校工会、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以及师生代表组成。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二)定期检查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整改意见;检查信息公开事项是否真实,公开是否及时,程序是否规范;
(三)受理关于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设立信息公开监督投诉电话和信箱。
第十条 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成立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分工及有关事项。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积极协助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开展相应工作。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单位信息公开有关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信息递交保密审查;
(三)及时、主动公开和更新本单位信息;
(四)编制本单位信息公开条目,撰写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学院办公室。
第十三条 学院及各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三章 公开的内容
第十四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除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的学院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十七条 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院网站、校报校刊、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会议纪要或者简报等方式予以公开;并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或者电子屏幕等场所、设施。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的单位按照规定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院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
第十九条 在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意见箱,设置信息公开专栏、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并通过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学院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生成日期、责任部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学院基本的规章制度应汇编成册,置于学院有关内设机构的办公地点、档案室、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学生处、教务处、中专部、成教部负责将与本部门相关的学生管理制度汇编成册,人事处负责将教师管理制度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必要时应组织新生和新聘教师学习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单位形成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学院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院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途径及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件等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三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院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机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受其领导与监督,接受其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评议,配合做好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的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应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考核工作可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信息公开工作监督小组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其它工作人员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学院各单位应当编制上一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于每年3月底之前报送院长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编制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的收费情况;
(四)因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学院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学院监察室、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监察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各单位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学院应当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