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和落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是指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四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师生员工、社会公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传真件等形式)向学院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学院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构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学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七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八条 学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申请人向学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
第十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院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院予以更正。学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机构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依申请提供信息,学院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学院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 请 人 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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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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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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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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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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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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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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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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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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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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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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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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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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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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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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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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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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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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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需 信 息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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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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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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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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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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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用途(单选,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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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生活需要 □自身生产需要 □自身科研需要 □查验自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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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仅供公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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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减免费须提供证明)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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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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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质 □电子邮件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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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信息的方式(单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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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传真 □网上获取 □自行领取 □当场查阅、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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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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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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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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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合理使用信息承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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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所获取的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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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人: 受理时间: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