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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014-11-05 15:50: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
(2005年3月28日)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守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行政处分不仅是维护学院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自己教育自己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对学生执行行政处分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以教育、引导、主动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慎重处理,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确定对违纪学生处分轻重的依据,主要有三条: 首先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以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的大小;其次是看本人对错误的态度和认识,态度好,认识深刻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直至免予处分,相反则应从重处分;再次是看平时表现,一贯表现好,属偶犯错误,可从轻处分,相反则应从重处分。
第三条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及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六个等级。
第四条无论以何种方式,影响扰乱学生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秩序、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后认识较好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已造成较严重后果,经教育后认识较好者,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公开发表违反宪法的言论及有违反宪法行为者,或从事、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成立或参加非法组织;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在互联网上发表危害社会安全稳定言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非法在校内煽动闹事、罢课,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主要人员,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主要人员,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非法或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参与扰乱社会治安;参与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参与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活动,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明显的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刑事拘留并确认有某种违法行为,但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3、受治安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消防及学院管理规定,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责成其赔偿损失。
第七条偷窃、抢夺、抢劫、冒领、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或贪污、侵占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按以下情形给予处分:
1、经公安部门、学院保卫科确认有作案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含1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经教育后已退赃,有悔改表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否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第二次作案,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凡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人员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第十条聚众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他人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肇事者(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以及运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4)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过失伤害他人致人轻微伤害或轻伤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并参与动手或持械打人者,按本条第一款内容加重处分。
3、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持械打架者,按本条第一款内容加重处分。
(4)动手未伤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参与起哄、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提供凶器者: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对纠集校内外人员聚众斗殴,为首者按第十条相应内容加重处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可减轻处分。
7、收藏枪支、炸药、管制刀具、铁管等违禁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校纪处分外,责成其支付被伤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及营养费等必要费用,并赔偿被伤害人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广大同学有义务给予制止或举报(对举报者学院将予以保密),对有功者将给予表扬和物质奖励,直至毕业时优先推荐就业。知情不报,甚至拒绝提供真实情况或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生道德行为规范,发生不正当的异性交往或对异性造成骚扰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破坏校园文明和学院声誉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承担由后果引发的一切责任。
2、参与或从事色情方面的非法活动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用下流语言及其它流氓行为调戏侮辱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同时,承担由后果引发的一切责任。
4、在异性学生寝室留宿、将异性留宿或在宿舍发生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该宿舍的其他同学知情未加制止或不举报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赌博(含赌球、六合彩)、酗酒、起哄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具、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2、围观、知情不报、隐瞒实情者,给予警告处分。
3、学生喝酒滋事,对他人虽未造成不良后果,但未做出深刻反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在公共场所起哄、滋事扰乱他人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6、校内严禁吸烟,违者给予教育批评,多次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7、校内爬墙、跳墙、坐窗台栏板等危险行为,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涂改、伪造、转借有效证件、文件、资料欺骗组织或个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者,视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1、隐匿、观看、贩卖淫秽书画、影碟、录像,浏览黄色非法网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等处分。
第十八条考试(考查)作弊者,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迟到、早退按规定折算),按以下规定处分:
1、旷课达15-20节: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达21-30节: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达3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达41-50节: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达51-6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达61节以上(含61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擅自离校七天(含七天)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七天以上或累计达十四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8、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的,每缺一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加重处分直至勒令退学。
1、拒绝、阻扰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者。
2、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私人财物或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3、多次违反各类学习场所、活动场所管理规定者。
4、在校园内乱涂画者;在学习场所踢球、蹬脚,至使墙壁受污损者;乱泼乱倒脏水、杂物造成危害者;攀折花木果实、破坏校园绿化者,除给予赔偿外,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无正当理由晚归者,给予通报批评,晚归者以他人名义欺骗管理人员的,加重处分;经常晚归、未经允许夜不归宿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员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等公共场所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或其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4、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有燃放鞭炮等扰乱校园正常秩序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违反规定私用电炉或其它电器、私接电源线、使用明火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违反防火规定,造成火警、火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除要求限期返校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7、拒绝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态度蛮横、恶劣者;晚间熄灯后仍在宿舍娱乐,妨碍他人正常休息、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未经学院有关部门同意随便张贴大小字报或内容不健康的字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经教育后认识较好,并有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减轻处分。
第二十四条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处分期满后可由本人向所在系(部)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申请。班级根据表现情况给予评议鉴定,经系(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和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符合解除条件的,由学生处行文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再次发生违纪行为达到处分程度的,则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严处理。
1、故意隐瞒事实,无理取闹,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3、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4、第二次违纪已构成被再次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凡受纪律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1、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任何形式的补助,同时取消缓、减、免学费申请资格和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含奖学金)。
2、凡在享受奖学金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停发剩余奖学金部分。
3、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其勤工助学。
4、凡在享受缓、减、免学费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其缓、减、免学费决定,并要求限期补足相应年度缓、减、免学费额度。
5、凡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期间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经办银行可暂停或终止其贷款。
6、受记过以上处分者,毕业时若用人单位拒绝接收,学院不再做任何推荐。
第二十七条受处分后屡教屡犯的,参照前次违纪情况加重处分。
第二十八条毕业班学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1、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以上者,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进入解除处分程序。
2、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先给其出具学历证明函,暂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及工作单位鉴定,由学生原所在系提交学院审理。若其所在单位证明该生有明显进步表现,学院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3、毕业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处分,学院将暂扣其毕业证、报到证,直至问题处理完毕。已离校的,将违纪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并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九条一学期内,被学院(含系级)二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报批程序:
1、对违反校纪校规事件,学生所在系及有关部门必须将情况调查清楚,掌握事实证据与旁证材料。
(1)学院内出现的打架斗殴、聚众赌博、偷窃闹事、吸毒贩毒等治安刑事事件,由学院保卫科负责调查,形成书面材料报相关部门,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学院保卫科的调查工作,并根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2)学籍管理性质的违纪,由教务处与学生所在系负责调查处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2、犯错误的学生,均应作自我检查,写出书面材料,交本人所在系(部)。
3、给予学生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在系(部)领导讨论决定后,由学院授权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行文下发执行,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4、给予学生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在系领导讨论决定后,由学院授权学生处审核,报院领导办公会议讨论批准,行文下发执行,学生处、教务处备案。
5、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要求撤消处分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系(部)领导讨论决定,学院学生处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行文下发予以撤消处分。
第三十一条通报批评材料不进入当事人档案,警告以上处分材料归入当事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处分学生应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进行,如学生本人对处分有异议,学院应及时复查核实。
1、对犯错误学生的处分。材料要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在处分事实上签字,承认所犯事实。如对所受处分不服,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应在接到处分通知15天内提出,对学生本人的申诉,有关部门有责任及时审查并给予答复。申诉或复议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2、学生处分决定按不同等级在相应范围内予以公布,由班主任将情况通知学生家长。
3、对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班级、系(部)要定期考察、帮教,督促其写思想汇报。一年后可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进行评议(一般其两学期品德、行为表现分应达到80分以上)。对有突出表现和贡献的可提前申请评议(其两学期品德、行为表现分均应达到85分以上)。评议须经班委讨论,班主任对该生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写出书面鉴定,经所在系(部)、学生处签署意见后,存入档案。
第三十三条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应5天内离校,否则,学院强制要求其离校。
第三十四条凡是本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纪行为,参照相近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凡被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户口已入学院的,其户口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茂职院〔200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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