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2006年3月13日)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营造优良的校风、学风,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学生是指具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奖励种类:集体奖和个人奖两类。
一、集体奖:
(一)红旗团总支、优秀学生分会;
(二)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
(三)标兵宿舍、文明宿舍;
(四)优秀学生社团;
(五)其他。
二、个人奖:
(一)三好学生、学习积极分子;
(二)优秀学生干部、团干、优秀团员;
(三)优秀社团个人、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先进个人、积极分子等;
(四)优秀毕业生;
(五)学年奖学金;
(六)其他。
第五条学院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一)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奖章或证书;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学金或奖品,颁发流动红旗(牌匾)。
第六条凡对国家和学院做出特殊贡献并为学院赢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奖励。
第七条各项奖励的评选条件和办法,另行拟定。
第八条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集体、个人,均要求有先进事迹材料。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个人,由系(部)代表学院向其家长发喜报。
第九条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典礼大会上表彰;红旗团总支、先进团支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在每年“五·四”青年节期间予以表彰。其余各项在每学年学生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上表彰。
第十条各项奖励经费从学生奖学金基金中支出。奖学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学生奖学金基金的来源:
(一)从学费中提留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奖学金;
(二)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捐款(可按要求设立专项奖学金)。
第十二条奖学金主要用于书籍、学习用品、生活必需品支出,禁止用奖学金请吃喝及其他用途,一经发现,追回奖学金,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奖金发放有关规定:
一、学生同时获得几个奖项,奖金不累加,取其奖金额度最高的奖项。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一)学年内有考试作弊或补考现象者;
(二)受到司法机关处罚或学院党纪、政纪、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奖学金;
(三)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综合测评中操行成绩(年度)不及格者;
(四)不按时注册者;
(五)留、降级在重读期间者;
(六)学生休学期间。
三、集体奖和个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院团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茂职院〔2006〕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