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职院发〔2014〕45号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学院2014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议和2014年10月9日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规定》(茂职院〔2012〕50号)同时废止。
附件: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0月20日
附件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院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3〕443号)和《茂名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茂财行〔2014〕145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 部门差旅费纳入年度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标 准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级、教授
及相当职务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第八条 厅级、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院长或书记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 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到茂名市各区、县级市范围内的交通费,按正式车票实报实销。如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凭正式车票按市交通投资建设运输集团或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客车票价报销,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以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住宿房间类别及标准规定等级如下:
级 别
|
厅级、教授
及相当职务人员 |
处级、副高专业技术职称及相当职务人员 |
其他人员 |
(同性双人) |
单人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 |
房间类别 |
普通套间 |
单间 |
标准间 |
单间(标准间) |
出差至茂名以外地区 |
490元∕每人每天 |
340元∕每人每天 |
340元∕每间每天 |
340元∕每人每天 |
出差到我市电白区、县级市及茂南区八个镇 |
400元∕每人每天 |
300元∕每人每天 |
300元∕每间每天 |
300元∕每人每天 |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伙食费用给予的适当补偿。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出差至茂名市以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第十五条 在茂名市各区、县级市范围内出差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可以凭出差地的餐饮发票,按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以内的标准据实报销。
第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80元。若派公车出差的,不给予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十七条 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或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相关费用。参加会议和培训期间由举办方按规定统一安排的除外。出差途中的餐费报销,原则上不能既享受补助又报销餐费。
第五章 与会、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到茂名市区以外参加会议和培训班,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由举办方按照会议费管理规定统一开支;培训期间,除培训费用外,不得再报销其他费用。
教职工参加要求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或培训,需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审批文件及住宿费发票回所在单位报销差旅费。
第十九条 到茂名市区以外实(见)习、挂职锻炼和参加支援工作的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40元,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二十一条 与调入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教职工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由人事处正式通知前来面试的调入对象,面试后调入学院者,可报销面试单程差旅费(限报销火车硬席卧铺以下车票);遇特殊情况者需报双程或高于此标准的差旅费,须由院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章 外出实习、比赛的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教师带队外出实习(含顶岗实习)、带队外出参加各种比赛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外出实习及比赛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乘坐火车只报销火车硬座车票,连续乘火车12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卧铺票;乘坐轮船报销最低一级床铺的舱位票,乘坐汽车的报销普通长途汽车座位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外出参加各种比赛,住宿费按照大赛安排的住宿标准凭据报销;没有安排的按标准间,每间每天240元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费补助每人每天50元;报到或返程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30元。
第八章 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往返车船费按规定标准实报实销,探望父母往返车船费在本人工资标准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报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往返车船费由学院按规定标准实报实销。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只报销普通空调长途汽车、轮船三等舱和火车硬卧票(不包括购票、送票手续费),不得报销出租汽车、高铁∕动车和飞机票。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探亲往返途中,由于交通条件所限,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并在中转地点住宿的,每中转一次,不分职务,可在200元以内凭据按实报销1天的住宿费,如中转住宿费超过天数的,其超过部分由职工自理。
第九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九条 部门正职以下人员出差,省内由经费部门负责人审批,省外由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负责人出差、教职工或学生集体外出及比赛等,由分管院领导审核,院长或书记审批。
第三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报销差旅费时,需附由学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同意批准的出差申请表或会议、培训通知文件等。
第三十一条 学院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其中:
(一)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二)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三)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四)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十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加强对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转嫁差旅费。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违规定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4年10月9日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