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教〔2007〕92号和粤财教〔2007〕22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提供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意见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⒍主动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⒈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系提出书面申请;
⒉各班成立评议小组(由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和学生代表7或9人组成),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家庭经济条件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全班同学进行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总人数的4/5,且以参加评议的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后,评议小组写出评议意见,班主任审核签名;
⒊各系组织测评小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7或9人组成)对各班推荐上来的学生进行初审,设立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将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初选名单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等资料报至学院助学管理中心;
⒋由学院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处、团委、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若干人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系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评审出本院享受国家助学金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本院当年国家助学政策的落实情况上报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推荐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体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第十条 学院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须在学院领导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把助学金统一发放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