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我院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研、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促进学院教研、科研工作的健康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教科研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原有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规定的运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来源
1、学院划拨的教研、科研经费:指学院用于资助院级教研、科研立项研究项目;补助国家、省指导性项目和配套资助各级各类教研、科研项目的经费。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项目经费和各类科学基金;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各级各类协会、企事业单位以项目拨款或专项基金补助等方式资助的科技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经费。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二条 经费资助
1、凡学院批准立项的院级教研、科研课题,根据课题的实际需要和学院的财力,适当拨给一定的研究经费加以资助,保证其研究。经费金额视学院财力而定,院级重点项目可适当提高。
2、凡上级行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研、科研课题,学院根据项目需要和学院的财力决定是否给予配套资助。其中各级教研、科研项目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原则上按配套要求执行;没有明确经费配套要求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学院财力,一般给予外来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配套资助;无资金补助或项目拨款的,按立项级别分别给予资助:国家级15000元,省部级10000元,市厅级5000元。
3、凡与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如为企业进行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改、管理创新、软件开发等),学院原则上不予资助。自选课题的项目,学院原则上不资助,但可视其成果获奖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4、凡要求学院给予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由课题组长提出申请,说明需要经费资助的理由、经费资助额并列出经费开支项目,报教务处初审后送学院教研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附批准立项课题复印件)。
5、教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应按项目计划或有关合同执行,项目经费使用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教研、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1、教研、科研业务费
(1)国内调研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必须进行国内社会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依照学院出差补助有关规定执行。调研差旅费不得用于课题组以外的人员。非本院课题组成员的调研费不能从学院配套经费中支付。参加学术会议须有正式会议通知。
(2)小型会议费:指为完成研究工作而举行的小型会议所开支的费用。会议参加者一般应为课题组成员。若必须吸收课题组以外人员参加会议时,事先应向主管副院长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能让其参加会议,否则不能支付其会务费。小型会议费尽量节俭,根据会议需要事先作初步预算并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根据批复意见执行。
(3)图书资料费:指研究工作所需要的报刊、档案、文献等的征订、打印、复印、翻译以及购买必要的图书等费用。
2、协作费: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研究工作且需开支的教研、科研经费。若项目确需要外单位协作完成的,事先应报主管副院长审批,经同意方能作此项开支。
3、出版物/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出版费、资料印刷费、文献检索费等各项费用。
4、成果鉴定费:指由课题主管部门直接组织或委托我院组织的成果鉴定活动所需的费用,包括会务费和鉴定专家的劳务费。鉴定会各项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会务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5、业务接待费:严格控制接待费的使用。纵向课题: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内的(含2万元),控制在12%以内,经费总额在2万元以上的,控制在10%以内。横向课题的接待费用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6、劳务费:用于教研、科研项目研究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包括经批准的临时用工的酬金)。纵向课题的劳务费额度一般不超过总经费的15%,横向课题的劳务费比例由项目负责人制定。
7、各类立项课题,根据课题研究内容的需要,允许列支以下开支项目:
(1)实验、材料费:指原材料等消耗性物品购置费;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
(2)仪器设备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但声像录放设备、复制打印设备、冷藏空调设备及行政办公设备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
(3)实验室改装费:为改善项目研究的实验条件,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所开支的费用。
教研、科研业务费一律不得用于采购与课题研究无关的通讯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行政办公设备、计算机等。确需购买的设备,必须列入经费使用计划,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购买设备,须经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购买。用教研、科研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验收登记手续,列入学院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五章 教研、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第四条 经费的管理与报销
1、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教务处科研科和学院财务科协同管理。教研、科研经费是专项经费,应严格按财务制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超支不补。经费使用权归项目组负责人,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财务科为每个项目建立项目经费帐卡,课题组成员持卡办理报销手续。
2、外来教研、科研经费由学院财务科统一接收,不得挂靠其它单位或部门的帐号接收。教研、科研经费到帐后,由财务科通知科研科,科研科通知项目负责人,财务科根据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提取管理费后,按教研、科研经费配套资助比例,分拨到项目组。
3、学院自筹资金项目不预留管理费;外来经费项目学院按照下列比例一次性从到校总经费中提取管理费:纵向教研、科研项目为5%;横向项目为6%(其中学院教研、科研基金2%,教研、科研管理费2%,项目组所在单位2%)。
4、教研、科研经费核定后,项目负责人应在两周内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报教务处审批。审批合格后,填写到“教研、科研经费帐卡”中。逾期没有填写经费额使用计划明细表并报教务处审批的,作放弃资助处理。使用时非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更改经费使用计划明细表。
5、学院全额自筹资金的项目,在开题时可预支30%的现金作为启动资金,中期检查、结题后以报销形式发放;学院配套资助的各类项目经费分两次发放,在教研、科研项目通过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后,以报销形式发放。纵向项目经费的使用方式与学院全额自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方式相同。横向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定计划,并按计划使用。
6、教研、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程序为:各类教研、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后到财务科审核,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分别由教务处、分管院长、院长审签后报销。
7、项目研究过程中,经检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追回部分或全部配套经费。
(1)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中止研究工作的项目;
(2)经费开支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3)未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
(4)未按要求及时结题的项目;
(5)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中止、撤销的项目。
8、教研、科研项目经费决算必须在结题之前完成。结题之后,未使用的经费全部划入学院教研、科研基金。决算后,课题负责人须将经费卡交回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存档,财务科将根据有关规定撤消项目账号。
9、结余经费的分配:纵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作为课题组劳务酬金,40%用于相关后备研究或留作学院教研、科研基金。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的60%用于课题组劳务酬金,20%作为学院的教研、科研基金,20%作为学院创收收入。课题组劳务酬金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涉及到的税费由项目负责人统一报学院财务科代扣代缴。
10、对于弄虚作假、挪用、挤占、截留教研、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经费管理暂行规定》(茂职院〔2007〕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