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覆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并附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7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招生体检标准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由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学院申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经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各系(部)对未按期报到、注册的学生,要按病假、事假或旷课如实记载;从学期开学第一天起,连续一周向教务处报告本系(部)学生报到情况,并附上未到校学生的名单。
第十二条凡因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而未经批准复学的学生,不能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学院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具有同等效力。考试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考核成绩评定以期末考核成绩为主,平时考核成绩为辅。原则上期末考核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对于有特殊教学要求需要更改考核成绩比例的需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补考、重修课程按实际成绩记分,并注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考核方法,要着眼于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逐步改革单纯的知识再现的考核方法。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闵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兼用等方法。某些实践性课程(体育、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可根据平时测验、课内作业、实验报告、课堂讨论、学习态度和实际表现等情况综合评定。
跨学期开设的每一学期都进行考核的课程,每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单独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五条考试课程按学院校历安排的复习考试时间进行,考查课程应在期末复习考试前一周的课内进行完毕,不得占用学期末的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考试试卷由科任教师根据本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同等难易程度拟出A、B二套交教务处,由教务处抽取分别用于考试和补考。教学内容和要求相同的课程,各系(部)应组织统一命题考试,并统一评分标准。
第十七条为便于统计成绩,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地点,凭学生证或指定的证件参加考试,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考查)作弊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算,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重修后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3天持有关证明向系(部)申请缓考,经系(部)主任审批后,报;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否则一律按擅自缺考处理。缓考安排在该课程的学期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擅自缺考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
因突发事件来不及办理缓考手续者,须凭有关证明材料在缓考前补办缓考手续。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正常考试,若自行参加正常考试,其考试成绩无效。
(一)缺课(含旷课和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二分之一;
(二)缺交作业或不参加实验达到该课程作业或实验学时的二分之一;(三)作业或实验报告抄袭他人,且情节严重。
缺交作业或缺做实验者,在补齐作业或补做实验后,经任课教师、系(部)、教务处同意后,可以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除最后一学期外,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应于下一学期进行补考。某些实践性课程,因故不能如期补考的可另行安排时间进行。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只在该学期安排一次补考。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在校期间不再安排补做,作结业处理。
公共选修课不及格的不设补考,只记成绩,可重选,也可另选其他课。
第二十一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无故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因病残等身体特殊原因不宜参加正常公共体育课学习的考生,经医院证明,体育教师核定,可参加体育保健课学习,不能免修。
第二十二条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而未达到留级规定者,该课程必须重修。
(一)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二者;
(二)经二次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三)考试作弊的课程;
(四)单独开设的实验、实习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应重修而不办理重修手续或已办理重修手续,但不参加重修课程的学习或考核,按自动放弃一次重修机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二级考试或高职高专应用英语B级考试取得及格以上成绩者,如果前几学期有英语课考试(查)不及格的可定为“总评及格”。
第二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会议、政治学习、军训等都应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对旷课的学生应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思想品行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自评,班主任或辅导员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由系总支书记审核后,作为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和鉴定。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方面犯有错误或过失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三节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六条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七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并参加相关课程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经学院批准,允许跳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院的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四门课程或三门主干课程补考不及格者,应予留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可继续跟班学习。第一学年结束时,根据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留级一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门数。
第四节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系(专业)学习者;(二)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复学或其他原因被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若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转入相近的专业学习,但必须补修相近专业原来的必修课程。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提出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专业),应在开学注册后至第一学期结束前二周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处审批;
(二)转入其他学院者,经两院同意,还须由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看须两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缴费注册者不予转学;
(二)专科进入第三学期以上(含第三学期)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三)定向代培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未经定向或委托地区(单位)同意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四)应作退学处理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不予转系(专业)、转学。
第五节休学、停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缺课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附证明材料,因病休学须有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签署的意见),经系(部)和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办理休学离校手续,方可休学;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四)学生休学期间,不安排在学院内食宿,往返路费及医疗费用自理。
第三十六条因服兵役须中途停学者,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因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三十七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己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四)学生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节退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停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或休学期满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者;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如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旬又无正当理由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系(部)提出报告,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审核,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非正常原因离校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返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离开学院时,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退学时,学院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肆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肆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四十一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舜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第四十三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或提前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各教学实践环节,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生学习期满,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各教学实践环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经过第二次补考仍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试(查)不及格;
(二)选修课课时未达到规定的;
(三)公共体育课和军训课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四)思想品德差,操行评定不及格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实习,考核成绩不及格的;
(六)因考试作弊,具有不准补考课程的。
第四十五条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因课程重修,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课程重修,重修合格者可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因课程不及格,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院申请再补考(补作)一次,及格者可按规定换发毕业证书。
逾期不参加补考(补作)、重修或补考(补作)、重修仍不及格的,以后不再补考(补作)、重修,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因思想品德差、操行评定不及格的,结业后一年可向学院申请毕业证书,但必须提交工作单位对其思想品德、工作表现的鉴定材料,经学院审查,表现确有显著进步者方可换发。
在上述所换发的毕业证书上应注明换发日期,其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计起。
第四十六条学生没有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可发给肆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发给所修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证书。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肆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学院应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第四十九条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酣酒、打架斗殴、赌阵、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试行))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培养计划,由学院团委根据《社会实践教学大纲》等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表扬和奖励的形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或奖学金等。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市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六十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剿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吉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四条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五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七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咱
第六十八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九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六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条本规定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归口解释。
(茂职院〔2005〕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