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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4-12-17 10:26:2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职院发〔2014〕55号
 
关于印发《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经学院院长办公会及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将《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12日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发〔2013〕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广东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中共茂名市委办公室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包括:来学院调研、检查、评估、验收、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我院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兄弟学校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院工作无关或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应当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连同派出单位公函一并报学院办公室审核,院长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来访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经费预算、学院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审批单的,可事先与学院办公室或院长电话联系或请示,接待后三日内补办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学院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学院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院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由学院办公室协调。需要学院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院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1位院领导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学院主要负责人出席接待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可安排在学院外协议宾馆。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安排普通套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里摆放花篮和果篮。
第十条  公务接待需要安排用餐的,学院可安排工作餐一次,用餐地点应安排在学院食堂。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提供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一条  因学院工作需要邀请人员到校参加公务接待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用餐次数和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因学院工作需要,可在外地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承办单位需在10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报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来访单位的公函及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十六条  公务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和公务接待清单等。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学院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食堂作为学院的主要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以上部门还要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接待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包含以下附件《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茂职院〔2005〕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2.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附件1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名称  
来访人数  
带队领导及职务   联系电话  
来访事由  
接待时间  
接待活动安排  
经费预算  
部门负责人意见:                                         
                               签字:
学院办公室意见:                                         
                                          签字:
院长审批:
                                          签字: 
承办部门   经办人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办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作报销凭证。
 
附件2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承办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来访单位名称  
接待对象名单 姓  名 职  务 联系电话
     
     
     
公务活动项目 时  间 场  所 费  用
接送站      
住  宿      
就  餐      
会  议      
用  车      
其  它      
费用合计(大写):                        ¥:          
经办人签字: 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办公室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作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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