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
(修订)
(茂职院〔2018〕22号 2018年3月14日印发)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接待对象包括:来学校调研、检查、评估、验收、指导工作、出席会议的上级部门来宾;参加我校主办或承办的大型活动、会议的嘉宾;合作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兄弟学校等)的来访人员;各地市的来访人员等。对与学校工作无关或没有实质内容的来访,原则上不安排接待。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接待单位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前,通过学校协同办公系统办理接待审批。审批单内容包括来访单位名称、来访人数、接待事由、活动安排、承办部门及经办人等。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在协同办公系统填写审批单的,可事先与学院办公室或院长电话联系或请示,接待后三日内补办手续。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七条 国内公务接待按归口分工负责。上级部门、兄弟单位领导等来学校出席的综合性公务活动,由学院办公室牵头接待,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并协调相关校领导出席;其余专项性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由各对口单位牵头接待,涉及多个部门的,可由学院办公室协调。需要学校领导出席的公务接待活动,有关单位应提前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接待活动只安排与工作密切相关的单位和人员参加,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原则上只安排1位院校导出席,除特殊情况外,不得要求学校主要负责人出席接待活动。
第九条 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符合规定需安排住宿的,可安排在学校外协议宾馆。住宿用房原则上以标准间为主,符合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公务接待需要安排用餐的,需经过公务接待审批后,学校安排工作餐,用餐地点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学校举办学术交流和校企合作等活动的可以校外安排接待用餐。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标准按茂名市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因学校工作需要邀请人员到校参加公务接待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用餐次数和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因学校工作需要,可在外地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标准参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接待中的出行活动应当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接待会场不得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开始前,接待承办单位要在协同办公系统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因特殊情况,承办单位未能及时填写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在协同办公系统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应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
第十六条 校内公务接待实行每季度结算报销,校外接待经批准后,实行一事一结报销。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公务接待审批、接待清单。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条 学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总额,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作为学院的主要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合理确定服务价格,配合学校做好公务接待工作。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学校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以上部门还要加强对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来校公务活动接待办法由学院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修订细则由学校授权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修订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细则》(茂职院〔2014〕55号)同时废止。
附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附表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单
年 月 日
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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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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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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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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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待
清
单 |
接待对象名单 |
姓名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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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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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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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活动项目 |
时间 |
场所 |
费用 |
接送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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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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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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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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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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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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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公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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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部门负责人意见: |
学院办公室审核: |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
分管财务领导意见: |
院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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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学院办留存,一份交财务部门作报销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