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8〕51号 2018年7月13日印发)
为了积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等院校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杂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决定根据学生的具体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助学资助的政策,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帮助他们解决在校期间的部分费用,鼓励他们刻苦学习,积极进取,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只适用于全日制高职学生。凡注册取得我校学籍,参与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才有申请助学资助资格。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根据《关于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粤教助函〔2017〕29号)进行认定。
1.学生是否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2.学生家庭是否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3.学生户籍所在省、市、自治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物价水平;
4.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状况;
5.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
6.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
7.学生上学负担、生活费支出情况以及学校的收费情况;
8.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等。
第三条 贫困生助学资助项目:学校助学金;学费的减免;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一次性全额还款的奖励。
第四条 资金来源:从每年学生学费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本项资助资金。
第五条 人数、等级及金额:
1.学校助学金人数:(每学年经省认定贫困生总人数-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50%;
2.学校助学金等级:一等:占比15%;二等:占比30%;三等:占比55%;
3.助学金金额:一等:1000元;二等:700元;三等:500元。
4.学费的减免视情况而定,只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不设置指标(已享受国家学费补贴和生活补贴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学费减免)。
5.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毕业离校前,一次全额还清国家助学贷款,学校给予贷款额度3% 的奖励。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的勤工助学活动和各项文体活动,身心健康,关心集体,热爱学校,乐于助人;表现突出,无违纪;无不良嗜好。
2.学习刻苦,热爱专业,肯于钻研,成绩优良,综合测评专业排名30%以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此项资助。
1.非贫困生;
2.有不及格的考试科目或重修者;
3.受过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的学生。
第八条 学校助学金,学生在校期间只能享受一次(已享受新生助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获得过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学校助学金。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告知。学校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放《申请表》,同时发放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材料。
2.学生申请。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学生填妥《申请表》,到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并由学生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乡(镇)或街道的基层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属建档立卡贫困户成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收入(低保边缘、低保临界)家庭成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学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送学校核对,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3.学校认定。(1)新学年开学时,班级、年级(专业)学生认定小组组织回收学生填写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辅助材料,按照《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析表》进行分析,并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初步提出本班级、本年级(专业)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2)系(部)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核汇总下属年级(专业)、班级认定小组提出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核准。(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核准和汇总各系(部)学生名单,提出全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交院长办公会和学校党委会批准。
4.公示。系(部)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系(部)应且只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相关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其余一切无关信息,不得涉及。学生和老师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系(部)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书面意见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学生和老师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必要时,有关学生和老师可以要求查阅相关资料及计算机操作流程,学校应向有关学生和老师说明审核标准及过程。如学生和老师提出的诉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5. 建档。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负责汇总各系(部)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报广东省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登入《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系统》。同时,将我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评定的时间:每年10月份接受申请评选,同国家助学金一起发放。
第十一条 凡一次全额还清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于毕业离校时,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处确认后,发放贷款额度3%的奖励。
第十二条 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如因违纪受到学校的纪律处分,学校将追回已发放的学校助学金和已减免的学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茂职院[2008]74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