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和《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意见》(粤人社规〔2017〕2号)等相关政策文件,为更好地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鼓励科技人员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事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岗创业是指学校教师(原则上为学校教学科研人员)携带科研成果离岗到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与学校依法建立人事关系的教师。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教师需要离岗创业的,须与学校终止劳动合同。
申请离岗创业涉及干部管理相关事项的,同时按照学校干部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离岗创业申请管理
第四条 学校教师申请离岗创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个人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创业报告等),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见附件);
(二)教师个人所在部门集体决策、且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
(三)教务处会签意见;
(四)人事处审核;
(五)学校研究审批;
(六)签订离岗创业相关协议。
离岗创业人员经学校同意,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后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限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
第五条 学校教师未按规定程序、或未经学校批准离岗的,由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学校考勤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旷工”处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创业的实际情况,在其正式离岗之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签订离岗协议,就离岗创业事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明确离岗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第三章 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离岗创业期间,学校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工龄连续计算,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按相关规定及协议执行。
第八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规定,申请参加职称评审。
第九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可根据学校岗位晋升相关规定,申请进行岗位晋升。
第十条 离岗创业人员所占专业技术岗位数单列,其岗位数可用于其他在岗人员岗位晋升,在总岗位数有空缺的情况下,也可用于新聘用工作人员。期满返岗后,按所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结合个人条件及岗位空缺聘用至相应等级岗位,或按原岗位等级一次性超聘后再逐步消化。
第十一条 离岗创业期内,原在校内所承担的科研项目、课题原则上不得中止,可根据相关管理办法变更项目负责人,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离岗创业期内,涉及离岗创业人员占用的国有资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事项的,按照学校资产、财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岗创业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意见由所在企业出具。考核结果由学校确定。
第十四条 未按协议规定履行的,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创业期内的年度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四章 返岗与解聘
第十五条 离岗期满前一个月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向学校提出返岗书面申请。到期返岗后,按所聘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离岗期限未满提前返岗的,由学校与个人协商确定。
未按规定提交返岗书面申请,或者虽提交了返岗书面申请但到期15日后无正当理由未返岗的,以及自愿与学校解除人事关系的,学校按有关规定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
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含“双肩挑”人员)在岗创业或离岗创业,应辞去领导职务。
第十六条 离岗创业期间发生工伤的,由学校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学校可与兼职或创业企业约定补偿办法,兼职或创业企业应配合做好工伤调查核实工作。兼职和创业期间发生人员死亡的,由学校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但已享受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的不再享受丧葬费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国家进一步出台离岗创业相关具体政策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应切实履行遵纪守法义务,违法乱纪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并由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 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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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表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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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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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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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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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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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聘岗位 |
□ 教师岗位 □ 管理岗位 □ 工勤技能岗位
□ 专职辅导员岗位 □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
申请离岗创业期限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以3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且截止日期不超过正常退休年龄) |
联系方式 |
手 机:(可以联系到本人的手机号)
邮 箱:(常用邮箱,确保可收到学校相关通知邮件)
通讯地址:(应为日常通讯住址,确保可收到学校邮寄的相关通知) |
科研项目及成果 |
(可另附页) |
申请理由 |
因需要(附离岗创业报告、企业法人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本人自愿提出离岗创业申请,本人同意按照《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离岗创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申请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
所在部门
意见 |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年 月 日 |
人事处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业务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分管人事领导意见 |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3份,本人档案、本人、单位各存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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