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提高科技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根据《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1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无形资产所完成的科技成果。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服务,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基本原则
(一)应当尊重科技创新和市场规则,体现智力劳动价值分配导向,按照利益共享、公平公开、权力与义务一致、激励与约束并重、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有利环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各方主体的权益,激发学校教职工创新创业活力。
(二)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挂靠教务处科研科,负责组织和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应积极支持和参与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职责
(一)建立规范的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知识产权管理、运用和保护,推进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
(二)构建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平台,做好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的信息沟通和服务;
(三)建立科研项目管理台账,如实记录参与研究开发和转化科技成果的人员变更、工作分工、实施进度和工作成效等实际工作量信息,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的确认依据;
(四)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五)对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要及时给予必要的经费资助,同时积极组织和争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的经费支持。
第六条 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团队组织、技术支撑的环节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各系(部)教学副主任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指导、协调和服务本单位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七条 科技成果项目负责人负有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纳入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体系。
第八条 不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成果的实施、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事项,并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审批流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讨论确定。
第九条 学校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应当保障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的知情权,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应当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学校拟转让或者放弃持有的科技成果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条 科技人员承担横向科研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在业绩考核中同等对待;科技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
第三章 成果转化实施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经合作各方协商同意采用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可以将与科技成果相关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入股组建科技成果转化实体,该实体取得的市场收益,在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后,可以将其用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成果转化实施程序
(一)申请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技术转让或技术入股的应提交书面材料,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报中心。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底价、受益人分配比例及合作意向要求等要素;
(二)中心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材料进行审议,根据审议结果办理相应的评估、报批、备案、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组建公司等手续;
(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均要签订合同,并按学校合同审批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价格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等方式确定。
第十五条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范围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为十五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采取公开询价的方式确定挂牌交易、拍卖前的基准价格。
第十六条 通过协议定价、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科技成果价格,单位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非法牟利的,不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后价格变化的决策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计入科研事业收入,作价入股的股权红利计入其他收入,并纳入单位预算管理和统一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 向他人转让、合作实施、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应当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签订投资协议,并明确无形资产投资退出方式。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免责办理亏损资产核销手续。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二十一条 科研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实施。
(一)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按学校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成果转化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并与该企业签订兼职聘用协议(或合同),明确约定兼职事项、期限、收益分配、成果归属等内容。
(二)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科研人员不得在企业兼职。
(三)学校其他在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分别参照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鼓励研究人员将项目经费与社会资本组合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共同进行成果转化,以合同方式确定有形和无形资产的归属以及收益的分配比例。
第二十三条 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科技成果,技术股权按20: 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各系(部)、研发人员(团队)分别所有。其中学校和各系(部)所有的30%的技术股权,由学校财务部门核算实际获得的股权收益,并分发给相关各系(部)。
第二十四条 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或专利转让、许可获得的净收入按20: 10:70的分配比例由学校、各系(部)、研发人员(团队)分别所有。
(一)专利自授权日起2年内实现的转让和许可收益,学校和各系(部)收益的全部用于奖励研发人员(团队)。
(二)专利自授权日2年以上、4年以内实现的转让和许可收益,学校和各系(部)收益的50%部分用于奖励研发人员(团队)。
(三)外国专利的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全部奖励给研发人员(团队)。
本条所指 “净收入”,是指科技成果技术合同成交额扣除完成交易发生的直接成本,包括评估费用、谈判费用、专利申请和维持费等费用和税金等。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的,应当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中的学校所得的净收益中提取百分之五的比例奖励研发人员(团队)。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正职领导以及学校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述奖励与收益分配方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
第二十七条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为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上述奖励与收益分配方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八条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示和报告制度,明确公示其在成果完成或成果转化过程中的贡献情况及拟分配的奖励、占比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支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暂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单位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从成果转化收益中拨出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中心开展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和项目孵化等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违反本办法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泄露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成果,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学校权益的,学校有权收回其收益,并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或者侵犯学校知识产权,擅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的,或者泄露学校科技成果秘密,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管理职责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成果研发团队或者完成人未履行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义务的,由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该团队或者直接责任人不得申报任何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隐匿转化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没收非法所得,构成违纪的,按学校纪律处分相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试行,试行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