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广泛地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保证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杜绝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违纪违法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广东省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粤教人〔2017〕5号)和职称评审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将经联盟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职称进行公示。
第三条 公示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30天内完成,公示期一般为7天。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明确公示的起、止日期,亦可根据当下的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公示日期。
第四条 公示文稿需统一格式,内容包括: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及职称、公示起止日期、公示方式、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和方式、受理意见部门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 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公示工作:
(一)在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公告张贴于单位的公告栏。
(二)做好公示期间意见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反馈工作,并做好有关情况的调查核实工作,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包庇申报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违者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在公示期间,应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示结束后,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核准和发证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或个人可对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违反政策规定、违纪违法行为,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举报。
反映意见,应实事求是,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反映情况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要有具体事实。凡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不提供具体事实的电话和材料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条 凡公示期间经核实有违反政策规定的,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一律不予核准和办理发证手续,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准申报职称评审。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及建议,请向学校人事部门反映。
附:公示文稿格式
附
公 示
经联盟评审委员会评审,下列同志(分别)获得XX 职称,现予公示。公示时间从 年 月 日上午8:00至 月 日下午5:30止。若对下列同志取得职称有异议,请电话或书面向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或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反映情况的电话和书面材料要自报或签署真实姓名,不报或不签署真实姓名的,一律不予受理。
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电话和地址:
部门(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联系地址:
附:2***年联盟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