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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2018-12-06 16:38:5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茂职院〔2017〕87号 2017年9月7日印发)
为了进一步提高维修效率,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良好的后勤服务和保障,本着报修方便、维修及时、责任明确、节约资源的思想,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园维修,是指学校整个校园内的设施、设备(含地下设施)等的维修行为。
第二条 维修原则
(一)校园维修管理执行“申报—审批—派工维修—维修验收—维修报销”的程序。
(二)校园维修实行计划维修制度,在年度预算内的项目执行相关规定进行维修。特殊或急需且预算外的维修项目,由申报人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另行安排维修费用。
(三)除学校自行维修项目外,校园维修原则上实行维修集中采购制度,校外维修人由招标等方式确定,合同期一般为三年,合同到期后需重新进行维修人确定。
(四)需由校外维修人进行维修的项目,由维修负责人联合报修人与校外维修人进行议价,选取性价比高的校外维修人进行维修。单次(项)维修估算超过3000元的,议价尚需学校纪检监察室派人参与确认。
第三条 维修申报
(一)校园维修实行报修和巡查检修相结合的方式。使用人是项目维修的申报人,巡查检修由总务处相关职能人员负责。
(二)出现校园设施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维修申报人填报“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维修报修单”,每天下午16:00前送达总务处,由总务处统一安排维修;停电、水管爆裂、厕所或下水道堵塞等紧急情况可直接电话报修。
(三)报修时请注明地点、报修内容的详细情况、预约维修时间、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维修申报人应妥善保管好损坏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利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维修速度,节约开支。
(五)校园公共部分实行巡查检修,由总务处相关职能人员负责。总务处相关职能人员根据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对校园设施、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或需要检修的情况,立即上报总务处并采取相关维修措施。
(六)各单位(部门)、实习实训场所非紧急的专项维修或较大型维修项目、学生宿舍专项维修、校园公共设施专项维修需在每学期放假前四周由使用或管理部门列表报总务处相关职能部门,总务处集中编制维修方案和维修预算,完成学校相关申报流程后由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维修。
第四条 维修申报人
(一)校园维修申报原则是“谁使用谁报修,谁巡查谁报修”。
(二)各单位(部门)办公场所、各系(部)实训楼、实习实训场所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各单位(部门)负责。
(三)教学楼、教师休息室及教学楼走廊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教室管理员负责。
(四)行政楼、综合楼的走廊、楼梯、过道、洗手间、公共活动区域、教学楼卫生间等财产、设施的报修由清洁工或巡检人员负责报修。
(五)专用教室(如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房、报告厅、会议室、礼堂、学生活动中心等)的财产、设施由专管人员负责报修。
(六)运动区域设施、设备维修由社科基础部负责报修。
(七)饭堂及其设施维修由总务处膳食卫生科负责报修。
(八)学生宿舍内部设施设备维修由学生向宿管科或各栋楼宿管员处登记报修。
(九)学生宿舍楼公共区域(走廊、楼梯、天面、消防设施、宿舍外围等)及假期的集中维修报修由总务处宿舍管理科负责。
(十)校园的地面、道路、沙井、路灯等由总务处保卫科负责报修。
(十一)学校教职工发现校产损坏,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有义务及时向总务处反映。
第五条 维修审批
(一)校园零星维修或单次(项)维修金额估算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由维修负责人部门审核之后进行派工维修。
(二)校园维修单次(项)维修金额估算500-3000元(含3000元)的,由维修负责人部门审核报总务处审批后派工维修。
(三)校园维修单次(项)维修金额估算超过3000元的,需进行项目立项及审批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金额3000-20000元(含20000元)的维修项目经总务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院长审批,维修金额超过20000元的尚需学院院长审批。维修金额超过50000元的项目需执行院长办公会审议制度。
(四)预算外维修项目不管金额大小均需学院院长审批方可实施。
第六条 维修实施要求
(一)总务处接到维修申报后,在核实维修情况后,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计划,落实具体维修措施。
(二)凡属人为因素造成财产损坏需要维修的,由报修人联系总务处确定赔偿金额,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后由总务处派人维修。
(三)总务处应及时组织人员对损坏的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以保证教学、生活的正常运转。一般维修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维修随叫随到。
(四)对于学校无力承担的维修任务,总务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审批后尽快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五)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解决的维修任务维修人应向维修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商定维修处理办法及时间等。
(六)常用维修物资如零星水电维修材料等由总务处批量采购及管理,维修人凭单领用,每月月末由维修部门和资产与设备科进行对账盘点。其他维修材料根据需要实行单项采购或定点采购。
(七)凡属当事人保管不善或过失、故意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学生故意损坏公物,学生管理部门须协助查明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由当事人按规定负责赔偿相关损失,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维修验收
(一)实行维修反馈制度。零星维修及5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含500元)维修完成后,由维修报修人进行验收并在维修报修单上签字确认,注明完成情况、时间及维修质量等。单次(项)维修金额在500元-3000元(不含3000元)的维修项目在维修完成后由总务处职能科室联合报修人进行现场验收并在维修报修单签字确认,注明完成情况、时间及维修质量等。单次(项)维修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纪检监察室负责牵头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二)维修工作没有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重新维修;如有客观困难的,维修负责人应向申报人进行解释,取得谅解。
(三)总务处应按周整理好维修报修单并完成记录和统计,按月汇总维修项目及维修金额,同时做好维修督查和回访工作。
第八条 维修负责人
(一)校园内生活设施设备、单项项目预(估)算不超过5万元的零星土建维修工程等的维修人为总务处总务科。
(二)实习实训设备、教学科研设备、办公设备、空调等的维修人为总务处资产与设备科。
(三)消防设施及设备的维修人为总务处保卫科。
(四)单项项目预(估)算超过5万元的土建维修工程等的维修人为总务处基建科。
(五)饭堂设备的维修人为总务处膳食卫生科。
第九条 维修巡检人
(一)校园维修巡检人主要是学校水电工及总务科维修专职人员。
(二)学校水电工例行对电房、泵房、电柜、电表、水表、电梯、路灯、办公楼(综合楼)、教学楼等水、电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每周不得少于2次。检查时,均应做好记录,有需要维修的及时报修,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各系(部)办公楼及实训楼的巡检由各系(部)负责。
(四)总务科维修专职人员需每天对前一天的维修情况进行抽查巡检,每周不少于1次对校园各项设施进行巡检,巡检需做好记录,有需要维修的及时报修,确保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 维修报销
(一)校内自行维修项目实行材料领用制度,维修费用在维修材料费用当中报销。
(二)校外维修人负责的维修项目凭维修清单、维修报修单和验收报告(如果有)每月报销一次,报销手续由维修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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