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2-03-3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激励教师和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加强教科研和教学基本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项目申请、审批、评审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科研项目面向全院。凡从事教学、科研、实验(训)和管理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通过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章  项目分类及资助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科研项目系指教研、科研项目分为

(一)上级行政或业务主要部门、学术单位批准立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

(二)企事业单位批准立项的横向技术(或管理)项目

(三)院级教科研项目。院级教科研项目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四条  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或分析报告、论文、软件、专著、专利等

第五条  学院每年根据学院财力划拨一定教科研经费用于纵向教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教科研项目的资助、评审和验收。学院计划每年资助重点项目不超过2项,每项资助12万元;一般项目的资助项数,根据学院教科研总经费及纵向教科研项目的情况确定,每项资助额不高于1万元。

第六条  学院教科研经费优先保证纵向教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和院级重点项目经费。

第七条  自筹经费的纵向教科研项目,按院级项目立项办法申请经费。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教科研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教科研项目申报立项、中期检查、结项鉴定验收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兼任。

第九条  教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处、项目所在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管理。教务处负责宏观管理与目标控制;项目所在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等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

(一)审定学院年度教科研课题指南,对重点研究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定项目申请人的申请资格;

(三)评审申请项目,提出立项和资助建议;

(四)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和成果的鉴定验收;

(五)讨论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教务处科研管理职责

(一)草拟学院年度教科研课题指南;

(二)组织和受理教科研项目的申请;

(三)组织院级项目的立项评审工作,提出评审工作报告,草拟学院年度教科研项目立项计划;

(四)检查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及申请材料,提出核查意见;

(五)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和结题鉴定验收工作。

 

第四章  申请办法

第十二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的申请办法按有关文件通知办理。

第十三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自课题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一般为每年的4月,具体时间当年通知。

第十四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规定:

(一) 项目申请者必须是我院在编人员或聘用期2年以上(含2年)的固定聘用人员

(二)申请人员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科研道德,身体健康,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教科研工作的能力,对所申请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

(三)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者;

(四)能保证足够研究时间,并具备完成项目的所需条件;

(五)申请者每次可申报12个院级教科研项目。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申请人提出申请:

(一)承担院级教科研项目(不含纵向教科研项目)尚未结题者;

(二)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撤销项目,自撤项之日起时间未满2年的项目负责人;

(三)离岗(进修、出国、病休等)或准备离岗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目的意义明确,研究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可行;

(二)对申请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资料准备),研究内容具有明显的创新之处;

(三)项目组成员结构和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七条  申请者需按规定格式填写《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项目申报书》,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八条  申请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应按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研究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研究条件能否保证等签署实质性意见。

 

第五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九条  教务处汇总申报材料,核查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听取项目立项评审工作报告,在对申请的所有项目进行集体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建议立项项目。

评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重点项目须有出席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一般项目须有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立项建议。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立项建议,制定学院年度教科研项目立项计划,连同项目评审意见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学院以发文形式公布教科研项目立项名单,确认立项项目名称和资助金额,并通知申请者。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平和公正,参加评审人员必须遵守评审纪律。

(一)评审过程严格保密,不得泄露评审人员的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露;

(二)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有申请项目者,在评审和评议本人项目时应回避。

 

第六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院级教科研项目一经批准,教务处将向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分别下达《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立项规定的年限和资助经费,在2周内制定《院级教科研项目工作计划和项目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项目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作为经费启用和项目检查的依据。原件留教务处存档,复印两份,一份由项目负责人自留,一份送项目所在部门存查。逾期不报者,按自动放弃项目资助经费处理。

第二十四条《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一经下达,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确保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  加强计划管理,保持计划的严肃性。项目工作计划和经费开支预算明细表经教务处审核后,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需经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主持项目研究工作,决定项目实施计划,确定项目组成人员及其分工;

(二)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项目经费和由项目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的分配和使用;

(三)决定项目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登记、归档、奖励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项目有关的论文、专著在发表时的署名。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的完成时间和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主要责任;

(三)定期向教务处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它资料;

(四)对项目成员的科学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教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研究的内容。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和教务处同意后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增减项目组成员;

(二)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三)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四)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要求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五)项目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进行或失去研究价值而要求撤消项目;

(六)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应向主管院领导建议撤消项目或中止经费资助;项目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并在2年内不得申报新项目。

(一)在项目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

(二)项目在中期检查时仍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或无故逾期两周仍未报送项目中期检查报告;

(三) 项目中期检查时经教务处评审认为难以取得研究成果,或研究内容严重偏离计划内容

(四)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有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离)不能坚持正常研究工作;

(五)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六)在计划期限内或申请延期后,项目未完成或未通过结题鉴定验收;

(七)项目完成后,无故逾期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八)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学术质量低劣;

(九)严重违反学院教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教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研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中期检查、验收与结题

第三十一条  教科研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教务处负责组织中期检查工作,根据检查情况撰写中期检查报告,向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期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研究进度,项目研究计划执行情况;

(二)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成果及其学术水平;

(三)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四)项目所在部门对项目实施提供的条件(时间、调研方便等);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院级教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规定的中期检查日期,认真填写《教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书》,经所在部门审查后,于通知书规定日期前报送教务处。

第三十四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按相关项目下达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教科研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该在立项通知书规定(或经批准延期)的期限内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填写《院级教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书》和《教科研项目经费开支决算明细表》,与项目成果(包括论著、报告、课件磁盘等)以及有关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使用部门证明等)一并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六条  教务处将已完成项目的材料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鉴定验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投票。须有出席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鉴定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由教务处向项目负责人发出《院级教科研项目结项通知书》。学院每年以发文形式公布结题项目名单。

第三十七条  纵向教科研项目的结题验收由项目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结题鉴定验收以项目申请书的预期成果为依据。若以论文为预期成果,鉴定验收标准为:

(一)一般项目:发表2篇论文,至少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

(二)重点项目:发表2篇论文,至少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论文

第三十九条  院级项目的研究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一、一般项目

(一)获得院级及以上奖励的;

(二)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1篇以上论文;

三)成果被党政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或本院采用并取得明显成效,能提供评价鉴定证明的

二、重点项目

(一)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

(二) 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论文或在“SCI”“EI” 等刊物上发表1篇论文的

(三)被相关部门采用获得很好的评价并取得市一级教育科研管理部门的评价鉴定证明的。

第四十条  项目鉴定验收未能通过的,允许项目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并重新申请鉴定验收。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未按项目计划进行实质性研究,以其他成果代替项目最终成果的,将不予验收。

第四十二条  因故不能按期结题的应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研究时间,经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结题。同一项目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不能超过一年。

 

第八章         成果出版和评奖

第四十三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论著、软件专利等)在出版、发表或向上级部门报送时,作者单位应标明为“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十四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享有教科研经费资助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任何成果的使用权。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由研究者和学院共享,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  学院对教科研成果进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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