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装备函〔2011〕15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省属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完善教育部门政府采购流程,增加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等规定,参照省财政厅颁布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制订了《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厅装备中心反映。
附件: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二○一一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教育 政府 采购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有关招标代理机构。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 2011年9月5日印发
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教育部门政府集中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结合教育部门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广东省教育厅、厅属各事业单位、广东省属各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下称采购单位)开展政府集中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所称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实行监督管理职能与操作执行职能相分
离的管理体制。
各采购单位应成立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管理机构,统筹组织和管理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业务。其主要职能包括: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监督本单位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本单位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检查单位对政府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本单位合同执行情况;组织本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有关的宣传、培训和学习。
省教育装备中心是教育部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教育部门政府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
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履行政府集中采购的操作执行职能。
第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严格执行关于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进口产品等有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非驻穗省属学校的政府采购工作实施属地管理,采购实施办法及限额标准按照《关于非驻穗省属高校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装备[2003]8号)执行。
第二章 预算与计划
第七条 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专项列入本单位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或者申报年度追加预算内,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审批。
采购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本单位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省教育装备中心汇总教育部门政府集中采购实施计划,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八条 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按季度编制,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部门集中采购、协议采购、分散采购4张采购清单。
(二)逐项列明项目名称、数量、金额、资金来源、建议采购方式、是否进口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相同品目的项目归并编列,预计采购时间与采购方式程序所需时间基本一致。
(四)正常采购计划的编报时间为每季度首月15日前,如因特殊情况,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在正常计划审核通过后填报追加采购计划及再次追加采购计划。
(五)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需单独填报,并提供相关依据、论证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单位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省财政厅批准。
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做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采购单位报管理部门核准。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进口产品时,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出申请并获得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否则视为拒绝采购进口产品,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做出不允许进口产品参加的规定。
采购单位按月汇总并提交采购进口产品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有关要求提供,主要包括:《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关于鼓励进口产品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政府采购进口采购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等。
第十二条 一次采购产品合同估算价格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100万元)机电类产品需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报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交书面申请、专家论证意见等材料报经管理部门批准。
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报送管理部门批准前应将采购信息和拟定唯一供应商(或单一品牌产品)名称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上公示并接受供应商登记,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务车辆采购及维修、印刷业务采购、计算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部分部门实验室设备等属于协议供货目录内,且单批次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规定内的项目可采用协议供货办法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
根据部门预算编制部门集中采购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需求方案、选择采购方式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确定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信息应当执行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规定,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招标文件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编制不得设定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以某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不得规定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对*号条款需做出合理解释,并提供至少3个满足此项条款的产品或品牌。
第十八条 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在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应当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文件的论证:
(一)招标信息公告期间,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标准有质疑的;
(二)国家或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独立单个采购项目预算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含300万);
(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应当进行采购文件论证的其它特殊采购项目。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评标会场组织工作,并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严格履行评委职责,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评标结果确定前,评审专家要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条件、*号条款响应情况等重要指标进行认真复查,以防止错评、漏评。
第二十条 参加评审会议的所有工作人员在法定的时间内应当
对评标过程、评标结果和投标文件保密。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部门专人负责领取和保管投标文件,不得泄露投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者不按时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收回项目预算,并在本财政年度内不安排相同的政府采购项目。
第五章 质疑投诉程序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质疑供应商和其它有关供应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省教育装备中心。
第二十四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或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质疑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投诉。投诉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采购单位有责任协助调查、协调、答复质疑投诉事项内容,并建立争议解决和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应当注重提高本部门、本系统的部门集中采购工作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建立科学合理的学习、培训工作机制。确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政府采购制度政策,能够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章 合同及信息统计
第二十七条 采购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报相关部门备案。
采购单位在履行完合同后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签订合同后按要求完成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要求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时间,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上报统计报表,教育装备中心采购管理办公室整理汇总后上报。信息系统采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及计划管理系统”,上报地址:http://reportplan.ccgp.gov.cn。
附件1:省直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2:省直教育部门协议采购工作流程
附件3: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附件3:广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附件1:
编报计划:广东省政府采购网
用户每季度首月10日前 |
退投标保证金、材料归档(合同、中标结果通知、验收报告) |
特殊情况可填报补充计划(正常计划审核通过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和再次补充计划(补充计划审核通过后)
更改可调整已审核通过的计划清单 |
申报:填报《广东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申报表》;
详细的货物配置清单、商务要求、联系人;
进口产品批复号、采购方式(包括国际招标);
该项目所属政府采购计划清单 |
发布招标信息:标书公示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预算金额及定稿后的修改与澄清报送教育采管办;
投标截止时间3天前不得发布任何澄清公告 |
开标、评审(纪监部门、招标机构、专家、用户、)
评标结果及投标文件需严格保密 |
省直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