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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员工聘用、解聘办法

作者:|更新时间:2009-12-14 15:57:11

 

 

一、食堂员工基本条件:

1、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质良好,有吃苦耐劳精神。

2、年龄原则上在18岁以上,不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文化程度初中以上。

4、身体健康,有体检合格证明。严格防止有传染病的人员进入食堂工作。

5、持有身份证、失业证(或有关证明)、计划生育证(或未婚证)、体检健康证以及与职务相应的资格证件。

二、聘用手续:

要求入职的人员可直接到食堂提交有关材料,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进行面试,洽谈条件。双方基本谈妥后,食堂和应聘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精神,结合食堂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

三、解聘办法:

(一)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食堂可以辞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食堂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食堂及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岗位技能差,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5、食堂因故停办的。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的食堂可以辞退,但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

1)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不能从事由食堂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劳动未达到食堂规定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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