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供应商报价时须附设备报价清单(附表1),否则该报价无效,报价清单见附表1;
报价人承诺严格按照采购人标准供货,不偷工减料,不弄虚作假,不使用假冒伪劣产品,不违背承诺,如有违反或验收不合格,愿承担全部责任。
1.以人民币进行报价,报价应包括:货物质保期售后服务、各项税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报价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应预见和不可预见的所有费用等,报价人漏报或不报,视为有关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而不予支付,采购单位不再支付成交价以外的其他费用。
2.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响应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其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人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其报价中。
3.响应供应商的报价,应是采购人采购文件所列的采购项目内容和提供的合同条款上所列的各项内容中所述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
4.本项目不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5.交货要求:合同签订后7个日历天内由成交人负责将货物运至采购单位指定地点。货物的包装和发运必须符合货物特性要求。
6.交货地点:用户指定地点。
7.质量保证:成交方应保证合同产品是原厂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及本询价表的要求。
8.验收要求:货物为原制造商制造的全新产品,无污染,无侵权行为、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国内制造的产品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完全符合本询价表及采购人提供的附件中的技术参数要求。
9.本报价表、报价清单、设备详细参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证明书原件、等资料须密封在内层包封内,所有资料均需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报价人的报价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标底(项目预算),作无效报价处理。
10.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针对供应的全部设备提供不少于 1 年质量保证期(若国家和/或生产厂家对本项目所涉及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的规定高于本项目的要求,应按国家和/或生产厂家的规定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成交人(供应商)负责免费解决(因采购人使用不当或采购人因素造成的故障除外);任何时候,成交人(供应商)均不能免除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所应承担的责任,成交人(供应商)有义务对所提供的货物实行终生维护和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修;质保期内成交人(供应商)提供上门免费服务,对采购人的服务通知,成交人(供应商)在接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处理完毕。若在24小时内仍未能有效解决,成交人(供应商)须免费提供同档次的设备予采购人临时使用。
11.付款方式:无预付款,合同全部货物交付采购人后,由成交人负责安装、调试至正常使用,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并由成交人开具合法的全额完税发票给予采购人后30日内支付合同货款的100%。
12.供应商如对本询价表报价,即不可撤回,否则,该供应商在今后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的所有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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