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建立健全学院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各部门、各单位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一致性,确保信息及时、完整地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发布学院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协调有关处室、系部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协调渠道。
第五条 学院校园网设置信息公开链接。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学院校园网和学院信息公开平台上予以发布。
第六条 建立健全新闻发布会制度,对学院发生的重大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以及其他需要公众及时知晓的信息,应当根据职责,通过新闻发布会公开。
第七条 各处室、系部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应按规定及时送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存档或者张贴,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教育信息提供便利。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等,配备相应的设施,方便公众对学院相关信息的检索、查询。
第八条 充分发挥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学院信息。
第九条 发布主动公开的学院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制作或保存的学院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该信息的处室或系部负责公开。
第十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统计数据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处室、系部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处室、系部均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系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系部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系部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学院信息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 属于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部门的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公文后3个工作日内向拟公开学院信息部门提出书面函复意见。
第十三条 拟公开信息的部门向拟公开学院信息所涉及的其他部门发出的征求意见公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学院信息的名称和文号、内容、发文日期、发布机构等基本情况;
(二)需沟通协调的事项;
(三)拟公开的部门意见和依据;
(四)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擅自发布学院信息的部门应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其他部门可以向擅自发布学院信息的部门提出异议,并将相关情况报告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发布信息的部门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部门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