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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预防工作方案
2014-11-02 11:21:17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传染病预防工作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维护在校学生的身体健康,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预防和控制传染病在校园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教育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卫生部《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学院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预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防治原则,以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为宗旨,全面开展和实施学校学生的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监督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由学院医务室、团委、学生处、教务处、总务处等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医务室,负责日常卫生保健和传染病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生卫生保健
 
第四条  新生入学必须进行健康检查。由院医务室负责落实、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总结和分析,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条  学院医务室负责对新生健康检查中发现的有关疾病的患者组织复查,根据复查结果,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对因病符合入学就读条件,但又是阳性感染者学生要追踪监测,进行登记、观察、随访,建立跟踪档案,防止疾病的发生和传播;对跟踪的学生不能坚持学习者,根据学籍管理规定,提出有关建议。应届毕业生按要求毕业前在院医务室进行体格检查,与入学健康检查表一起纳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学院定期对在校学生按照国家大学生体育达标标准和体质调查要求进行指定项目的检查。体卫室负责体育项目的监测,医务室负责大学生体质项目的监测,并根据大学生体质监测情况分析学生的健康状况,提出健康促进的建议。
第七条  学校公共场所的管理或经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强化卫生管理措施,落实责任制,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学习、生活环境。医务室负责对专管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并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卫生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八条  凡在学校公共场所直接为学生提供服务的人员,从业前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并取得卫生行政机构核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  学校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其选址、设计应符合卫生标准,并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条  学院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学校公共卫生设施的改造和环境卫生建设,加大对污水、污物、粪便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置,清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医务室要对炊管人员进行体检督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餐饮工作;总务处要加强对饮食服务、餐饮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和管理,保证食品和饮用水安全,杜绝食源性、水源性疾病或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学生传染病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的管理与监督。宣传部、团委、学生处、医务室负责做好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团委、学生处、医务室、各系及学生社团要积极开展预防传染病知识的教育活动,负责组织传染病防治知识讲座并分别落实防治传染病的有关措施。教务处负责审批、办理传染病学生的休(退)学、复学手续。总务处负责改善教学卫生条件,保障学校公共场所通风换气,设置洗手设置;负责学校食堂和饮用水的卫生管理,防止食源性和水源性传染病的发生,做好食堂及校园环境卫生;学生教室、宿舍要通风换气,保持清洁;对学校厕所、垃圾箱、污水定期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传染病信息管理网络,专职人员由医务室确定,兼职人员由学生处在各系学生管理干部中确定。医务室负责对兼职人员进行传染病预防知识培训。兼职人员发现学生缺勤、缺课,要及时查明原因,怀疑为传染病的应及时与医务室专职人员取得联系,并督促学生立即到医务室就诊,进一步检查确诊。专、兼职人员要互相沟通信息,并注意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按照法定程序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学院医务室为我院疫情报告责任单位,负有传染病首诊报告责任,有及时收集、登记、整理传染病相关信息的责任,并负责做好日常门诊传染病监测工作。接诊医务人员实行首诊负责制,发现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时,应当根据不同类型传染病,及时转入传染病许可收治医疗机构诊治或确诊。
第十八条  各系负责做好学生日常健康状况的监测,认真落实学院关于传染病预防控制及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协助患病学生办理住院、转院手续。
第十九条  经医院确诊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接受住院隔离治疗或在家隔离治疗,服从医院的治疗和管理,出院后要及时与院系、医务室联系,出具医院治疗情况证明。隔离治疗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回校学习、生活。
第二十条  患慢性传染病的学生(传染性肺结核、乙、丙型肝炎)在确诊后办理住院手续,按照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休学、复学手续。校医院、学生处和各系要配合做好传染病病人治疗的过程管理,掌握其住院、出院、休学、复学、复学后复查情况,做好追踪随访。对患传染病经过治疗允许复学的学生,医务室负责定期复查,以避免疾病复发,造成传染。
第二十一条  医务室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的消毒工作,发现传染病后,要立即对疫源地进行终末消毒,尽快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在校内传播及院内感染。对传染病病人接触者,尽快进行相关检查,必要时对病人的密切接触者进行隔离观察、预防性用药以保护易感人群。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旦发生学生传染病暴发流行,要立即启动学校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四章    组织开展大学生健康教育及健康促进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宣传部、团委、学生处、医务室、学生社团组织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卫生保健与健康等系列教育活动,大力开展学生健康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了解传染病的基本知识,提高防病意识,树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二十四条  教务处要将包括艾滋病等在内的有关传染病预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健康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并保证教学时数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传染病预防经费、健康教育经费要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活动,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学院每年组织开展全校学生保健和预防传染病工作的督导、检查,对在学生卫生保健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对发现传染病疫情后隐瞒不报、谎报、漏报、缓报的单位和责任人,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疫情扩散或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追究。
第二十九条  经专科医院确诊的传染病病人,如果刻意隐瞒病情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他人感染的,学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所有学生。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卫生保健及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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