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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14-11-05 15:53:55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2006年6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册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为学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请书,并附上处理意见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为学院受理学生申诉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一般由学院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常设机构在院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1)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2)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以学院名义发布,为学院的最终决定。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主连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在处理决定回条上签字、填写签收时间;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十五条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入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实施昕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十八条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干扰听证活动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离场。
第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条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一条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入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二条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入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柬。
第二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口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茂职院〔200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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