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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2014-11-02 10:31:15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教〔2007〕91号和粤财教〔2007〕2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r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诚信不良记录;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在年级专业排名前20%,并按排名次序从高到低择优遴选;必修课和公选课成绩均为70分以上;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提供由父母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办)民政部门出具意见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评审程序: 
⒈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系提出书面申请;
⒉各班成立评议小组(由班委会、团支部干部和学生代表7或9人组成),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家庭经济条件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全班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参加人数不少于全班总人数的4/5,且以参加评议的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作为必要条件)后,评议小组写出评议意见,班主任审核签名;
⒊各系组织测评小组(由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班主任代表7或9人组成)对各班推荐上来的学生进行初审,设立学生咨询、投诉电话,将初审通过的学生名单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各系将公示无异议的学生初选名单及《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等资料报至学院助学管理中心;
⒋由学院助学管理中心组织学生处、团委、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辅导员若干人组成评审小组对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进行审核,提出本院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把申报、推荐过程作为一项思想教育活动,使全体学生充分认识活动的意义。
第十条  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期分两次发放给获奖学生,须在学院领导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把奖学金统一发放到学生的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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