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奖励办法
(2008年12月31日)
为规范奖励行为,建立奖励机制,鼓励学院教职工积极参与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以及管理、服务工作,建立科学、合理、有导向意义的奖励制度,有效地调动全院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1、奖励贯彻以精神奖励为主,同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的原则。对在学院各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在给予相应荣誉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2、奖励贯彻集体与个人兼得的原则,对获得集体奖者,奖励的金额40%用于个人奖励,60%用于参观、学习、集体活动。
3、奖励以定期和不定期二种方式实施,每学年根据情况确定奖励内容。
二、奖励基本要求
凡我院在岗的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学生就业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并达到下列基本要求,可推荐或自荐申报各类奖项。
1、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和道德品质,爱岗敬业。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定,积极参加学院的各项活动,按时完成学院布置的工作。
3、热爱集体,服从大局,团结协作,关心学生。
4、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
5、工作无差错、事故。
三、奖励类别
1、先进个人: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工会积极分子,每年评选一次。
2、先进集体:优秀教研室(实验室)、优秀办公室(辅导室)、优秀工会小组、优秀党小组,每年评选一次。
3、教科研成果奖:科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论文著作奖、其它成果奖等。
4、教学竞赛奖:讲(说)课竞赛奖、课件竞赛奖、教学质量奖等。
5、专项评比奖: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等。
四、奖励办法
1、教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
2、其他奖励类别的奖励,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奖励办法和奖励标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茂职院〔2008〕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