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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年修订稿)
2018-11-12 11:09:00   来源:    评论:0 点击: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7年修订稿)
(茂职院〔2017〕159号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规范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职责与运行规则,促进其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和《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订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弘扬科学精神,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倡导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在行业具有影响的专业领军人物组成,委员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青年教师应不少于1/10。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数量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4。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术作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副教授或其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教职工;
(五)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学校综合考虑学科结构、专业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上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在全校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投票产生差额候选人,经院长办公会在差额候选人中推选,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设主任委员1人,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设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由校长提名,经学术委员会选举表决产生。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多不得超过3届。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新一届学术委员会中新委员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职务变动、健康、年龄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学术不端行为,有违反保密规定的,有损学校声誉或权益的;
(四)一年内无故缺席2次会议的,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缺额委员,经校长提名或3名以上委员联名推荐,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院长办公会审定,校长聘任。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学校教务处科研科,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就教师聘任、学术道德、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三个专门委员会,分别为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科学研究与学科建设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保障教师和科研人员在学术研究中充分发挥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议讨论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科研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科研发展规划、科研管理制度;
(二)各级课题立项申报评审、立项后的开题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
(三)制定教学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六)修订学术委员会章程;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系(部)学术委员会章程。
(八) 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学校各级、各类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等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制定学术标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学术委员会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实施: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调研与评估,开展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二)裁定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三)对学校人才培养规划、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重要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提出审核意见;
(四)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制(修)订的原则;
(五)对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布局调整提出审核意见;
(六)审议与教学相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参与审议、评定与咨询;
(二)学术委员会各项决议表决权;
(三)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向广大师生就本专业研究进展、发展动态及本人所进行的教学研究、科学技术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和科学普及;
(五)向学校领导就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和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专业和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校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由秘书处通知与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向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赞成票数超过到会委员1/2以上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联的,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六条 涉及学校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全体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7天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茂职院发〔201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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