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

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
2014-11-05 14:57: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师的管理,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建立以专职教师为主,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聘教师的范围
    一、高校退休或在职教师。
    二、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在职、退休的技术骨干,高学历高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研究人员。
    第二条  外聘教师的条件
    一、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担任理论课教学应具有普通高校本科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担任实践、实训指导课应具有高级工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特殊需要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三、应聘人员一般要求在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对于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人员,如果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相应技术岗位有较深入研究、胜任教学工作的,也可以聘任。
    四、年龄要求:高级职称不超过65周岁,中级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 
    第三条  工作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课程安排计划,未经教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增减学时;教师如因出差等特殊情况需要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须先报其所在的聘用系(部)领导同意、并报请教务处批准。
    二、任课前应了解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制定出准备执行的教学进度、实训等教学环节,填写《授课计划》,并于开课一周内交至所在教学单位。
    三、认真组织课堂教学,注意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采取有效的教学方法,及时了解学生的动态和反应,努力做到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四、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纪律。
    五、认真履行聘约,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聘任原则、审批程序
一、聘任原则。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建设和专业发展需要,如新增专业、新开课程本教学单位教师不足,或本教学单位教师人均授课量超出基本工作量,可申请聘用外聘教师。外聘教师必须承担一个教学周期或一门课程的完整教学。各教学单位应当努力统筹调配教师解决课程教学问题,实行满工作量制。教学单位人均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基本工作量(12节)要求的,不得聘用外聘教师。
二、报送聘用计划。各教学单位在教务处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后,在期末放假前将下学期外聘教师计划报送人事处。
三、公开招聘信息。人事处在互联网发布招聘外聘教师需求计划、专业要求、应聘条件等信息。应聘人员须填写《兼职教师登记表》,并附有个人基本情况(含学历、学位、职称等)。
四、考核招聘。由教务处及用人单位成立考核小组,对应聘教师的思想品质、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全面考核,并协议好教学工作任务、要求、聘期和待遇等。并把符合条件的应聘教师个人简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收集好,经通过严格审核,填写《外聘教师审批表》。
五、审批聘用。考核小组将应聘教师的名单及考核情况等有关材料报人事处审核,由人事处提交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六、学校委托人事处与经批准聘用的外聘教师签订《约定教学任务书》。
    第五条  外聘教师课酬指导价及发放
一、课酬指导价
以下学时为实际学时数,不计算折合工作量。
    1、讲授理论课程授课教师课酬:
    正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下同)    70元/学时;
    副高(高级技师)                    60元/学时;
    中级(技师)                        50元/学时;
    初级(高级工)                      45元/学时;
    员级                                35元/学时。
2、实践课程指导教师课酬
指导校内实训按理论课程授课教师课酬0.7系数计算,指导校外实训按理论课程授课教师课酬0.8系数计算。
    二、课酬的核定发放:教学单位每月核准外聘教师实际授课总课时数,提交经教务处审核后送人事处,课酬按月发放至个人。
    三、外聘教师按月领取实际授课酬金的90 %,其余部分待学期结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余额不予发放。
    四、用人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聘用手续的,学校不予支付课酬。
第六条 其他
学校不负责外聘教师的住房、养老、医疗及其他福利待遇。外聘教师来校开展各项教学工作所发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外聘教师自行解决。
第七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
一、外聘教师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负责指导教学工作,纳入各类教学检查,教学单位为其建立任期内工作档案。
二、教务处和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学生座谈会,听取学生对外聘教师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外聘教师接受学院组织的期中、期末教学评估考核工作。
三、外聘教师在工作中如出现教学态度较差、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等情况,经教务处评估,并经指出仍无改进者,应予以辞退。
四、外聘教师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中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属实者,应予以解聘。
五、外聘教师的教学任务可以分学期、学年约定,一般不超过2年。
六、教务处、人事处应建立外聘教师信息数据库,对完成教学任务好的外聘人员,列入信息数据库,作为续聘的依据。
第八条  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一、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二、道德败坏者。
三、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四、损坏学校声誉和利益者。
五、故意损害同事关系,造成人际关系紧张,影响团结者。
六、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第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用校外兼职教师暂行规定》、《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用校外兼课教师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相关热词搜索:

上一篇: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科研行为规范
下一篇:教研科研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奖励办法(试行)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