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校卫队管理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7〕87号 2017年9月7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为发挥学校校卫队(以下简称校卫队)队员在治安、交通、消防安全防范和抢险救灾中的作用,加强校卫队建设和管理,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内部安全保卫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职责管理
第一条 校卫队是学校安全保卫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专业性的内部安全防范队伍,由总务处保卫科管理。
第二条 校卫队的职责是维护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的正常秩序,保护公私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为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提供安全保卫服务。
第三条 校卫队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担任校门守卫、校区巡逻、重点部位守护、节假日的值班备勤、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持学校的治安秩序。
第四条 校卫队设立门岗班及巡逻班。班长负责全班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卫队班长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聘任。
第六条 每月组织全体校卫队队员(当班除外)召开工作例会3次。
第七条 每年的上半年、下半年分别组织校卫队队员(当班除外)体能训练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八条 学校按规定为队员购买意外保险。
第九条 学校统一配发队员夏装、冬装制服及训练服各一套,根据需要配发雨衣、手电筒等值班用品。
第十条 队员定期开展业务和体能培训。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保密制度,严禁向外人泄漏工作部署、工作秘密,不得擅自把非工作人员带到执勤岗位、执勤区。
第十三条 队员执勤时,必须仪表整洁、统一着装,佩戴相应标志和工作证件;男队员不准留长发、蓄胡子,不准穿拖鞋。
第十四条 队员执勤时,必须准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脱岗、串岗、私自换岗及旷工;不准酗酒,不得在执勤时睡觉、打盹,不得在岗位上吸烟、看书报、闲聊(包括电话聊天)。
第十五条 队员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向工作对象索要各种财物、好处,不得私自处理、处罚违法违纪人员和私自处理查扣物品;抓获嫌疑分子时,应立即带回保卫科或报告公安机关,不得殴打和侮辱当事人。
第十六条 队员执勤期间,须按《值班情况登记本》格式和要求,做好执勤情况登记;对执勤过程中发生的事件,应及时报告保卫科,并对接班队员交代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校区门岗值班队员必须严格检查进出车辆、物品和人员,防止违法犯罪人员作案,控制减少闲杂人员进校;要主动热情为师生服务,各校区正门实行站岗值班制,按时开启和关闭大门(7:00至24:00)。
第十八条 校区巡逻值班必须认真负责,勤巡查,注意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及时查清处理。发现火灾等治安灾害时,应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在校内关键部位和场所设置巡逻登记点,巡逻值班人员必须按要求的巡逻路线和时间到指定位置和场所巡查,并在登记点签到。
第二十条 队员上下班,必须履行交接班手续。
(一)上班队员应在上岗前到指定地点交接有关事项方可上岗。
(二)下班队员应在接班队员到岗并办理交接班手续后,才能离岗下班。
第二十一条 校卫队队员之间应团结友爱,不准有拉帮结派、孤立个别队员等现象。
第二十二条 按时保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校卫队考勤考核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队员在值班执勤过程中有抓获疑犯、防止案件和事故发生的,以及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突出、做出特殊贡献的,通报全校表扬。抢险救灾过程中,忠于职守,积极参加抢救工作并做出特殊贡献的,由学校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总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