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茂职院〔2017〕161号 2017年12月1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校专业建设自我诊断与改进工作,优化专业结构,规范专业建设管理行为,培育专业品牌,更好地培养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高技能高素质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设置指导思想
专业设置应根据地区、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按照专业建在产业链上”的导向,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重点开设社会急需的专业或专业方向,加强紧缺人才培养。
第三条 专业设置原则
(一)结构优化原则。主动适应地方、行业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整合与调整,以形成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专业结构。
(二)诊断与改进相结合原则。通过常态化的专业建设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专业设置预警机制,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改善专业办学条件,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三)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原则。新办专业要进行规范化建设;对基础条件较好、社会适应面广、有优势和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建设和扶持。
第四条 专业设置目标
(一)适度控制专业数量。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遵循专业发展的规律,调整和培育新专业,形成若干个专业群,优先发展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特色专业。
(二)优化专业布局。以专业调整、改造为契机,调整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构建专业平台,柔性设置专业方向,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第二章 专业设置的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专业设置实行学校、系(部)二级管理。学校专业设置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管理,日常工作由教务处受理。专业设置的具体工作由专业所属系(部)负责。
第六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根据其职责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负责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新增专业的立项论证审查、审批和报备,以及新增专业建设评估验收,检查新办专业建设的进展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会同各系(部)依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学校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经学校审定后实施;组织申报新增专业,协调组织新办专业教学检查。
第八条 专业设置工作的日常管理由各系(部)主任负责,根据学校人才培养与教育教学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部门专业建设规划,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建设规划、新增专业申报的论证工作以及专业建设工作的实施进行审查、监督,对新办专业进行自评、验收等。
第九条 各专业教研室主任或专业带头人负责牵头制定本专业的建设规划;组织成立由行业企业专家、高职教育专家和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开展专业设置工作;根据专业建设规划,具体负责新增专业申报书编制、调查论证、专业建设方案的制订、建设任务的分解落实、专业实验(训)室及实习、实训基地规划以及建设论证等工作,并根据学校和系(部)相关要求接受检查或上报新办专业建设进度和总结,开展新办专业建设工作的自评考核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专业设置原则上要按照专业建设规划执行。
第三章 专业设置条件及要求
第十一条 专业设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建设发展规划,经过充分的市场需求调查和预测,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
(二)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符合教育部公布的《高等职业学校专业教学标准》要求;
(三)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须的教师队伍和教学辅助人员,且“双师型”教师应具有一定比例;
(四)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须的经费和校舍、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习实训场所、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五)有保障开设本专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专业设置要求
(一)学校将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及就业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因素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动态调整专业设置,优化专业结构和布局。
(二)学校专业设置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各地、各行业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优势,重点发展与学校办学定位和特色相一致的专业(群)。
(三)新增专业设置要充分考虑学校专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根据学校办学实际和区域产业发展情况设置新增专业,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要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的有关要求。
(四)除国控专业外,各专业可以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方向,无须备案或审批,但专业方向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确属该专业研究方向和服务面向的合理延伸,专业方向名称不能与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名称相同,不能涉及国控专业对应的相关行业,原则上不得跨专业类设置专业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设置以下专业:
(一)对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发展领域相关专业;
(二)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特别是具有显著特色和不可替代性的专业;
(三)填补广东省高职院校专业设置空白的专业。
第十四条 学校限制设置以下专业:
(一)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规划的专业;
(二)社会需求不大、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三)现有办学条件不足的专业;
(四)全省布点过多的专业。
第四章 专业设置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新增专业申报程序:
(一)根据教育厅的安排,每年下半年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申报新增专业和下一年度拟招生专业,并对下一年度拟招生专业方向进行适当调整。
(二)各系(部)申报新增专业必须开展行业、企业、就业市场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的人才培养方案和相关教学文件;组织相关行业、企业、教学、课程专家论证。
(三)各系(部)申报新增专业必须提交下列材料: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论证报告(充分论证新增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组审查意见或建议;其他要求提交的材料。
(四)新增专业申报材料经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审查给出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提交教务处汇总,上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
(五)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新增专业申报材料,由教务处负责行文上报省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六)各系(部)调整招生专业方向需提交申请报告,详细说明调整专业方向的理由及其有关情况,教务处汇总各系部申请材料后,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审定通过的招生专业方向调整情况,由教务处汇总反馈给招生就业处。
(七)新增专业通过教育厅和教育部审批或备案审查后,专业负责人负责实施新增专业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已经撤销的专业需再次招生时,各系(部)必须按照新增专业申报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新设高职医学及相关类、药学类、公安与司法类、教育类等国控专业,应取得省卫计委、省中医药局、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章 专业设置预警管理
第十八条 各专业教研室对照学校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要求以及相关指标,组织开展年度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形成专业设置预警机制。
(一)学校根据各专业诊断与改进工作年报,对人才需求量大、办学条件好、就业形势好、建设成效显著的专业加大软硬件条件的扶持力度,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
(二)对于疏于建设和管理、社会需求量小、就业情况不好、建设成效不佳的专业,将视情况予以适当压缩招生规模、及时进行整顿、改进和建设,实行隔年招生;
(三)对于办学条件差,或教学管理混乱,或学生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60%、对口就业率连续2年低于50%的专业,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论证,可以停止招生,或者采取合并、调整等方式进行改造。
第十九条 专业撤销
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学校撤销该专业设置。专业撤销由教务处会同招生就业处提出撤销决议,报院长办公会审定通过。
被撤销专业的专任教师由学校安排到其他专业任教或学校非教师岗位工作,并安排他们参加转岗培训。安排到其他专业任教的教师在该专业担任授课任务前,需通过该专业教研室试教评议。
第二十条 学校将专业办学条件、招生计划完成率、报到率、就业率、就业质量、人才培养质量等因素作为优化专业布局、调整专业结构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