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茂职院〔2017〕72号 2017年7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课程考核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课程考核的公平公正,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及教学管理水平,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课程考核应切实为实现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服务。高等职业教育重在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熟练的专业技能和可持续发展的学习与社会适应能力。为此,学校要求教师积极探索适合本课程教学规律的考核方式。
第三条 在考试的科目上,要增加技能项目的考核;在考试内容上,要以考核学生的能力和实际应用为主;在考试方法上,提倡考试形式的多样化;在成绩评定上,注重形成性考核,引导学生重视平时学习;在命题和试卷的评阅标准上,提倡多种方法答题,鼓励学生创新性思维,对有创新内容的答题加分。
第四条 课程考核应确保公平公正。各类课程考核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要严格按标准执行;课程考核组织要有序、规范,考核方式改革需要由教研室及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学习开始即告知学生本课程的考核方式、要求;教师不能以改革为名,放松对学生的严格要求,甚至放弃必要的考核。
第二章 课程考核的基本形式、方法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两类:考试和考查,按照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执行。原则上要求各专业每学期有不超过5门的考试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必须是考试课程。按照以能力评价为主的原则,每门课程可根据本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鼓励教师改革考核形式,以能力为本,积极采用操作考核、综合项目考核、职业现场考核、口试、调研报告(课程设计)考核等方式,改革单一背定理、背知识的笔试考核。
第六条 考核可以采用开放式、半开放式或闭卷式等不同形式。开放式的考核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考核要求,完成考核内容;半开放式的考核指学生在考核时间内容、可参阅资料自主完成考核内容。
第七条 不同形式的考核可采用学生独立完成或小组协同完成的方法组织学生进行考核。不同形式的考核可由教师、学生、企业等担任评价主体或相互结合。鼓励采用网上考核等信息化手段,提高考试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章 课程考核的设计要求
第八条 依据课程标准的要求,采用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对课程进行一体化考核设计。在考核内容、考核要求、考核方式等设计方面,体现出形成性考核与终结性考核相辅相成的关系。根据课程性质,如实践性课程,其课程成绩可以由平时形成性考核成绩直接给定。
第九条 课程考核设计要能够促进学生主动学习,要有助于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要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选择适当的考核形式;要明确考核要求、时间进度、考核形式、考核标准、平时成绩与考试成绩比例分配等。
第十条 形成性考核成绩在课程总评成绩中所占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确定,不同的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所占的比重应有所不同。学生学习态度应纳入平时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评议的依据如下: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行、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用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十二条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阳光体育等课外锻炼和体质健康测试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体育成绩按照考勤占10%、课程教学占60%、阳光体育等课外体育活动占20%和体质健康测试占10%的方式计算总评分数。
第四章 课程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形成性考核的组织实施
(一)任课教师(或课程组)职责
完成形成性考核设计方案;按要求布置形成性考核内容和收回考核资料;批阅计分作业、方案设计、调研报告等,要有批语或批注(电子作业)和成绩评定,并及时反馈给学生;组织以实践教学为主的课程考核,要制定详细的评分规则,要明确评分标准,要有考核内容、时间、实施情况的记载和成绩评定,严禁随意变更评分规则和标准,打感情分或变相送分;严肃考核纪律,每次考核前教师要告知学生考核纪律要求,对形成性考核过程中学生的违纪行为(包括代做、复制、抄袭等),按作弊处理;填写形成性考核记录表,将各阶段考核成绩汇总评定学生的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以及考核资料每学期期末交系(部)存档。
(二)专业教研室的职责(思政部、基础部学科教研室参照执行)
审核所属课程的形成性考核方案;组织落实形成性考核过程;组织教研活动,研讨形成性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并协助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做好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工作。
(三)系(部)的职责
审批所属课程的形成性考核方案;监督、检查、抽查形成性考核方案实施情况;组织教研室活动,督促并协助专业教研室做好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工作;保存形成性考核资料及成绩册。
(四)督导室和教务处职责
检查、抽查形成性考核方案落实情况;及时反馈、调整、改进形成性考核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终结性考核(期末考试)的组织实施
(一)课程期末考核总体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系(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安排一经公布,不可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有关系(部)主管教学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调整。
(三)监考人员由系(部)协助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一个自然班设两个考场或两种课程考试交叉安排,每个考场指派监考人员2人;对个别合并考场可以增派监考人员。
(四)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一般排定后不再变更。因故确需变更或请他人代替时,必须事先征得所属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备案。无故不到或迟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监控结束后应及时交监考记录交教务处。
(五)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督导室、教务处和各系(部)应安排考试巡视人员。负责考场巡视,督查考风考纪并配合处理有关事宜,巡视人员应认真履行巡视职责,秉公办事。
第五章 命题及试卷印制保管
第十五条 命题要求
(一)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础理论掌握程度重点考核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概念、理论、计算、应用、分析、综合等方面要兼顾,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二)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命题措辞严谨明确,试题表述简练、明了、准确。图表清晰正确,避免引起多义、歧义或误解;试题的难易程度应恰当适中。开卷考试的试题不应含有可以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的内容;同一份试卷中不应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论开卷或闭卷考试,均不得有不加任何改动直接选用近3年已经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题。命题的同时要制定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三)进行操作性考试或理论与操作相结合的考试必须制定考试方案,由系(部)领导审核后方能进行。操作性考试一般在考试周开始之前完成。
(四)凡参与命题的教师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命题工作结束后,原始试题载体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要即刻销毁;在电脑上进行命题时,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考前所出试题的存储载体(包括电脑硬盘、软盘、移动硬盘、光盘、U盘等)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课件混存,确保试题的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命题试卷至少准备A、B两套,其难度、题量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两套试卷中要避免有重复题目。由教务处随机抽取采用最终考试用试卷。命题时,每份试卷必须提供相应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十七条 试卷一般由命题教师校核,专业教研室主任把好命题关。于考试前4周将正确无误的打印稿和电子稿交系(部)教务员汇总报教务处。
第十八条 考试课程试卷由教务处统一印制保管,于考试前分发给监考人员。考查课程试卷由各系(部)组织印制保管,考前分发给监考人员。
第十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试卷的印制、核对和保管工作,确保试卷印制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条 各课程试卷在考试前后的各个环节中都要严格保密,严防泄密。凡出现泄密事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计分;考查课程、实践为主的课程或以百分制计分困难的课程采用五级计分制,即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 阅卷工作由各系(部)组织,评分必须公正客观,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考试实际情况。同一门课程多个教师任教的平行班级试卷批改,原则上应在指定地点集中阅卷,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考核范围广的课程,如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等,应努力创造条件,推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三条 评卷中严禁随意变更评分标准,打感情分或变相送分。教师在阅卷时,每道题都要有对或错的记号,并在相应位置写明该题的扣分或得分。同时,各教研室主任、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应认真做好评卷复核和核分工作,杜绝各类差错,学校由督导室、教务处负责抽查。
第二十四条 阅卷期间,严禁学生到阅卷场地或教师家里打探成绩、干扰阅卷;任何人不可为考生说情提分,一经发现,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试卷批阅后,阅卷教师要以班级为单位,将试卷按照学号的顺序排列,进行认真装订,以课程设计、课程论文、调研报告作为试卷的阅卷教师,也要按照班级、学号顺序进行装订;网上考试的课程,学生的答卷要与试题、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一起记录成光盘,并均按照试卷进行保存。
第二十六条 各种形式的形成性考核的成绩每次均按百分制记录,依照课程考核设计要求按比例计算出课程总成绩后,报系(部)、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均不可利用职权或便利更改学生成绩(包括等级和分数)。如确有差错或评卷有误时,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同意后指定人员进行核实,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书面通知相关人员更改成绩,否则更改成绩无效。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后,评卷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阅卷评分和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并按教务管理系统成绩单格式输出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系(部)存档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评卷完毕,学生一般不得查阅试卷,学生如对评卷结果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查试卷或平时成绩登记表。要求复查试卷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充分陈述理由,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送开课有关教师、系(部)督导员和系(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结果由开课专业教研室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向学生反馈。
第三十条 所有形式的课程考核成绩均按教务管理系统上成绩填报格式登记成绩,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统一向学生公布课程最终成绩。
第三十一条 学生课程考试试卷及各种成绩登记表属于教学档案的一部分,各有关教学系(部)应妥善保管。从学生毕业年份算起,试卷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存放期满,由各系(部)统一处理。
第七章 考试、缓考、补考和重修考试
第三十二条 考试前,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进行审核,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或缺交作业或实验报告超过本课程规定数量的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的资格,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已取得的课程考试成绩不予承认,该生可以参加该门课程补考。
第三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申请缓考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经系(部)主任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未在考试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的,逾期不予办理,一律按缺考处理。缺考学生只能参加补考。
第三十五条 对于正常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学生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但只能选其一,如果学生选择了重修,就视为自动放弃补考机会,该课程以后将不能选择补考。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供一次不进行修课而直接参加的补考。补考课程在成绩单中注明“补考”字样或相应的符号。补考未通过的课程,只能重修。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五年时间内,若成绩不合格,可以多次参加重修学习和考试。重修学习和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该门课程开课学期对应的教学时间和考试时间。重修考试成绩在成绩单中注明“重修”字样或相应的符号。
第三十七条 当前学期正常考试不合格的课程,补考时间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理论课程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和地点,其他以特殊形式进行考核的课程其补考方式由开课系(部)根据课程性质决定,公共选修课程没有补考和重修。公共选修课程不合格的学生,只能重新参加选课。
第八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三十八条 由监考人员所在系(部)组织考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制度和考纪要求。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考场,组织学生入场,检查学生规定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安排、调整、检查学生座次;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无关的物品集中存放;考前向学生宣读《考试考场守则》,按时分发试卷;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十条 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不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对有违纪作弊动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发现违纪作弊现象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写实性记录,要求违纪作弊学生在《考场情况记录表》和违纪作弊材料上签名确认,并将相关材料及时报送教务处。不应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四十一条 对于试卷中印刷不清、错、漏和须改正的地方,应及时协调处理,不允许自行解释考题;考试结束前10分钟提示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第四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收取和整理学生的考卷(含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离开考场。将整理好的试卷等连同填写好的《考场情况记录表》一并交回教务处。
第四十三条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导致考试工作出现失误的,按教学事故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考场管理条例》(茂职院〔2006〕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