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职业技术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修订内容
(茂职院〔2018〕126号 2018年10月24日印发)
一、第一章第五条
“绩效来源及总量确定。学校根据当年财务状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总量,但总量不超过市财政每年返拨总学费收入的20%。”修改为“绩效来源及总量确定。学校根据当年财务状况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总量,但总量不超过市财政每年返拨总学费收入(不含成人教育学费)的25%。中专部绩效单独设置,总量另行研究确定;增加绩效特殊工时奖[①夜班、节假日值班、司机出车补助、新闻投稿奖励、科研奖、运动会体育教师裁判补助、教职工参加各类运动会获奖奖金、校内人员参加的团委举办大赛、职称评审、论文评审、人员招聘、工程项目评标等专家劳务费等;②学生党支部书记津贴、教学督导员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按标准划入相应系部);③分工会津贴、教工党支部津贴(按标准分别划入党办和工会,由党办和工会在每学期考核后进行结算)]。特殊工时奖纳入奖励性绩效总量,单独预算。”
二、第二章第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不含中专)由奖励性绩效工资(Ⅰ)、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奖励性绩效工资(Ⅲ)三部分构成。”修改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不含中专)由特殊工时奖、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Ⅰ)、奖励性绩效工资(Ⅱ)、奖励性绩效工资(Ⅲ)构成。其中,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Ⅲ)的平均水平确定”
“奖励性绩效工资(Ⅲ)为全校性机动经费,用于新增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绩效工资的调节以及数学建模省赛、国赛和素质拓展课奖励性绩效工资等。”修改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Ⅲ)为全校性机动经费,用于新增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各项绩效工资的调节以及数学建模省赛、国赛和素质拓展课(含艺术团等美育课程)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减去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余额中98%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Ⅱ)、2%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Ⅲ)。”修改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减去绩效特殊工时奖、校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Ⅰ),余额中98%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Ⅱ)、2%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Ⅲ)。”
三、第三章第七条修改为
“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校领导正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Ⅲ)平均水平之比的2.45倍,校领导副职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Ⅲ)平均水平之比的2.15倍”
“计算公式如下: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Ⅱ)、(Ⅲ)总额÷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的全校在职在岗人员(不含中专、校领导)
校领导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45
校领导副职奖励性绩效工资=人均奖励性绩效工资×2.15”
原来第七条及后面的排序依次往后顺延。
四、第二章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Ⅰ)的分配”全条表述修改为:“特殊工时奖、奖励性绩效工资(Ⅰ)的分配
(1)学生党支部书记津贴、教学督导员津贴、教研室主任津贴按照学校有关标准直接分配到各系(部),由系(部)考核后在绩效中发放。
(2)教工党支部津贴。按照学校有关标准直接划入党办,由党办在结算前进行考核后报人事处发放。
(3)分工会工作津贴。按照学校有关标准直接划入工会,由工会在结算前进行考核后报人事处发放。”
(4)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津贴。按学校标准基数以及学生人数核定标准总量包干(具体金额在每年年度预算时确定)直接分配到各系(部),按《茂名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茂名职业技术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进行考核,报人事处发放。
五、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条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第一步的第1点
“从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3%,作为全校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的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单位(部门)安全考核结果的奖补;创新强校工程奖补资金的发放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定,安全考核结果奖补资金的发放办法由总务处另行制定。”修改为“从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3%,作为全校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的调节基金,主要用于创新强校工程奖补资金、教学系(部)安全考核结果和党建考核的奖补(各占1%);党建考核奖补资金的发放办法由党办另行制定。”
第二步的第1点
“全校性公共课和公选课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性公共课和公选课班级计划学时总数÷全校班级总计划学时)× 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0.97 -水东湾新城校区上课按班级每计划学时增加的其他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修改为“全校性公共课和公选课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全校性公共课和公选课班级计划学时总数÷全校班级总计划学时)×(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0.97 -水东湾新城校区上课按班级每计划学时增加的其他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
六、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条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从全校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3%,作为全校管理服务工作调节基金,用于管理服务工作分配调节以及创新强校工程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单位(部门)安全考核结果的奖补。”修改为 “从全校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提取3%,作为全校管理服务工作调节基金,用于管理服务工作分配调节以及创新强校工程奖补资金、机关处室及教辅单位安全考核和党建考核结果的奖补(各占1%),党建考核奖补资金的发放办法由党办另行制定。”
七、表1 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系数标准
删去管理岗位副厅、正处两个岗位级别和系数。
八、第三章第九条表一下面的其中第(5)点
“经学校研究决定的单位(部门)下设机构临时负责人,现岗位级别系数低于学院副科系数的,在其现岗位级别系数基础上增加0.5分,但最高不得超过5.5分。”修改为“经学校研究决定的,二级单位(部门)副职、南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享受相应同级岗位副职系数(独立建制的科级单位/部门除外);经学校研究决定的,二级单位(部门)下设的科室、岗位负责人享受相应同级岗位系数。”
九、第三章第九条表一下面增加第(6)点
教辅岗位的固聘技术技能人员,获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等级证的,经审验通过后,高级的可享受教辅单位中级系数4.5,中级的可享受教辅单位初级系数4.0。
十、第三章第九条第二步增加1 点
公选课增加规模系数,班级人数50 人(含)以内规模系数为1;班级人数50 人以上,每增加1 人规模系数增加0.01,课程教学规模系数不超过2.0。
十一、第十一条第(一)点
“中专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中专班主任和辅导员津贴、中专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修改为“中专奖励性绩效工资包括:中专班主任和辅导员津贴、晚自修津贴、中专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和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
十二、第十一条第(二)点
删去“按教学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占56.7%、管理服务工作奖励性绩效工资43.3%进行切块分配”。
十三、第十二条第(四)点
增加“艺术团艺术总监每学期不超180计划学时,每计划学时按全校性公共课和公选课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
十四、第十二条第(七)点
“外聘教师课酬津贴从各系(部门)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中支付”修改为“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按规定纳税,从各单位(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Ⅱ承担,财务处负责代缴工作。”